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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病维权律师咨询:咨询前如何整理职业史、职业病诊断证明与岗位危害告知材料

在天津准备职业病维权咨询,咨询前可以围绕三条线索整理材料:职业史按“单位—岗位—危害因素—时间”做成时间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核对出具机构、诊断结论和日期;岗位危害告知材料按岗位与时间段同职业史逐段对应。整理的目的,是让咨询时能说明是否已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劳动关系如何证明、工伤认定申请应由谁在什么…

在天津准备职业病维权咨询,咨询前可以围绕三条线索整理材料:职业史按“单位—岗位—危害因素—时间”做成时间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核对出具机构、诊断结论和日期;岗位危害告知材料按岗位与时间段同职业史逐段对应。整理的目的,是让咨询时能说明是否已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劳动关系如何证明、工伤认定申请应由谁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前就材料归类和待核对事项先行沟通。

一、先分清三份材料分别用在哪道程序

职业病维权通常涉及两个前后衔接的环节:职业病诊断与诊断争议鉴定,以及此后的工伤认定。两份程序对材料的要求并不相同,整理时先分清用途,可以避免把诊断环节的说明材料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混在一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条还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

对职业病情形而言,第十八条第三项对应的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史和岗位危害告知材料本身不在该条前三项中逐项列名,它们主要服务于职业病诊断、诊断争议鉴定阶段对接触史的说明,也可以帮助梳理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与诊断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同条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同上版本)

本次资料没有展开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诊断所需材料的具体条文,也没有天津当地诊断机构或受理部门的逐项清单。咨询前可以先把现有材料按上述三条线索归位,具体诊断材料名称、份数和提交方式,需向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核对。

二、职业史:按“单位—岗位—危害因素—时间”做一条时间轴

职业史的重点在于把“什么时候、在哪个单位、什么岗位、接触什么、接触多久”连续地呈现出来。建议按时间顺序逐段记录:起止年月、用人单位全称、工作场所、岗位或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接触方式、每日或累计接触时长、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同岗位人员情况、离岗或调岗时间。有多段工作经历的,逐段列明,并标注各段之间的间隔。

整理时可以拿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排班表、岗位调动通知等材料与时间轴对照。这些材料能帮助核对同一段时间内“单位—岗位—接触史”是否一致。职业史时间轴属于咨询前的整理方法,是否作为诊断或认定材料提交、以什么形式提交,仍需按诊断机构和受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时间轴还有一个实际用途:把诊断证明书上的诊断日期、用人单位的用工期间、岗位变动日期放在同一张表上,咨询时更容易说明接触史与诊断结论之间的时间关系。

三、职业病诊断证明与鉴定书:核对“谁出具、诊断什么、何时出具”

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可以先核对四项信息:出具机构是否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诊断结论中的职业病名称是否明确;诊断日期;诊断所依据的职业史和危害因素接触情况是否与本人整理的时间轴大致对应。如果经过诊断争议鉴定,还需核对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鉴定日期和鉴定机构。

第十九条明确,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因此,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保管、复印件清晰程度、页码是否完整,都会影响后续提交和核对。建议保留原件,另备清晰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注来源和用途;有多页的,按页编号,避免缺页。

一般病历、体检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可以辅助说明就诊和检查过程,在职业病情形下,第十八条第三项对应的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整理时可以把病历、检查报告按时间附在诊断证明之后,作为辅助材料,不替代诊断证明书本身。

四、岗位危害告知材料:按岗位和时间与职业史对应

岗位危害告知材料常见形式包括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告知卡、劳动合同中的危害告知条款、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照片等。实际持有哪种材料,以用人单位发放、本人留存或依法复印取得的原件为准。

整理时建议按“岗位—时间段—材料名称”分组,与职业史时间轴逐段对应。例如,某段岗位期间有告知书和检测报告,就在该时间段下注明材料名称、形成日期和来源;没有对应材料的时段,也如实标注“待核对”,不必自行补写。这样整理能帮助咨询时说明哪些时段有材料支撑、哪些时段需要进一步取证。

岗位危害告知材料能核对的是接触史和告知情况,具体能否作为诊断依据、需要提交哪些种类,仍要回到诊断机构的要求。本次资料未列明天津当地的诊断材料清单,涉及地方受理细节的,需另行向诊断机构或受理部门核实。

五、把申请时限和补正规则纳入咨询准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同上版本)

整理材料时,建议把诊断日期、鉴定日期、单位申请日期、本人或近亲属申请日期、受理日期、补正通知日期列成一张时间表。第十八条规定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按要求补正后应当受理。把补正通知和补正材料一一对应保存,咨询时便于核对是否已经完成补正。

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同上版本)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同上版本)这些节点可以作为整理材料时的背景参照,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个案事实核对。

六、咨询前可用的整理清单

以下为整理建议,法定申请材料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列明项目为准;诊断环节所需材料以诊断机构要求为准。

材料类别 能核对的事实 整理建议
职业史时间轴 单位、岗位、危害因素接触起止与时长 逐段列明,与劳动合同、社保、工资、考勤对照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按时间段归组,标注原件或复印件来源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诊断机构、诊断结论、诊断或鉴定日期 保留原件,复印件按页编号,附辅助病历
岗位危害告知与检测材料 岗位危害告知、检测评价、防护用品发放等 按岗位和时间段与职业史逐段对应,标注来源
职业健康检查与病历 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就诊记录 按时间排序,与诊断证明相互对照
申请与送达记录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补正通知、送达凭证 做一张时间表,补正材料与通知逐项对应

整理时不必追求一次齐全。先把已有的材料按上述类别归位,把缺少的、需要向单位或诊断机构调取的项目单独列出,咨询时说明“已有什么、还缺什么、准备向谁核对”,比单纯携带一堆未分类材料更有助于沟通。

七、咨询前还需要核对的几件事

第一,核对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是否属于依法取得,诊断机构、诊断结论和日期是否清晰完整。第二,核对职业史时间轴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岗位危害告知材料之间的时间段是否对得上,存在断档的,标注待核实。第三,核对诊断日期与申请日期,对照第十七条关于单位30日、职工一方1年的规定,判断目前处于哪个阶段。第四,核对是否已经收到补正通知,补正材料是否与通知逐项对应。第五,涉及诊断争议的,需进一步核对职业病防治法及诊断鉴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展开该部分内容。

如出现急危重症,应优先就医或拨打120;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咨询与拟议委托的范围、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书面确认,具体服务费用以双方约定为准;诊断、鉴定等第三方环节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向相应机构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整理好职业史时间轴、诊断证明与岗位危害告知材料后,可就天津当地受理要求、申请时限和补正事项作进一步核对。

主要来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社厅转载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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