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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行政复议律师咨询:申请材料与答复内容不对应,应重点补哪类证据?

在连云港办理行政复议时,如果发现申请材料与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对应,重点应补的不是泛泛的“情况说明”,而是能证明 行政行为作出时事实状态 的原始证据,以及能证明 答复内容与在案材料矛盾 的对照证据。

在连云港办理行政复议时,如果发现申请材料与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对应,重点应补的不是泛泛的“情况说明”,而是能证明行政行为作出时事实状态的原始证据,以及能证明答复内容与在案材料矛盾的对照证据。程序上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再按第四十八条核对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若尚未受理、仍处于补正阶段,则应先按复议机构补正通知补正申请材料,不宜直接进入证据对抗。

一、先判断“不对应”发生在哪一层

不对应类型 先核对什么 重点补证方向
事实不对应 行为时间、主体、金额、标的、行为内容 行为作出时已形成的合同、申请表、回执、审批文件、转账凭证、送达回证等原始书证
理由不对应 答复是否新增或改变理由 原申请理由、行政程序中已提交材料及提交记录,针对新增理由的反驳证据
依据不对应 答复引用的规范文件及适用时点 行为作出时有效的规范文本、告知或送达材料
程序不对应 是否依法要求补正、调查、告知、送达 补正通知、提交回执、送达记录、听取意见记录

资料显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申请人补证应围绕“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展开,而不是用事后制作的说明替代原始材料。

二、优先补三类证据

第一类:行政程序中已经提交或已说明来源的原始证据。
这是最优先的一类。包括申请书、补正材料、签收凭证、缴费记录、现场照片及原始载体、系统提交记录等。资料还显示,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供,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所以,若拟补的是行政程序中从未提交的新证据,应先核对当时行政机关是否要求提供、申请人是否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必要时补充“客观无法取得”“行政机关未告知”等正当理由材料,而不是直接提交新证据。

第二类:证明答复内容与在案材料矛盾的形成时间证据。
例如答复称未收到申请,但申请人持有签收回执;答复称某事实不存在,但行政行为作出前已有登记、审批或第三方记录。此类证据要注明形成时间、来源和原始载体,围绕同一行政行为、同一事实关系核对,避免把不同程序日期或不同法律角色的材料简单对比。

第三类:程序性证据和专门事项材料。
包括补正通知、提交回执、查阅复制记录、听取意见记录等。资料显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将意见记录在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机构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类材料用于固定“不对应”点,而不是代替实体证据。

三、补证顺序与注意事项

建议按“查阅复制答复材料—制作申请材料与答复内容逐项对照表—确定不对应类型—补对应原始证据—在听取意见或听证中说明”的顺序处理。资料显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还需注意:申请人补充证据的具体期限,本次资料未显示统一规定,应以复议机构书面通知为准;第四十八条的十日答复期限是给被申请人的期限,不是申请人的补证期限。若申请人在复议中提出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新理由或新证据,资料显示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因此补证应尽量聚焦原申请已提出的争点,避免无谓扩大争点。

在连云港,具体复议管辖按被申请行政机关确定,可能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应以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复议机关和案号为准;涉及地方操作细节的,需另行核对复议机关的书面通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相关行政复议证据规则见政府公开法规(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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