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核对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与出资日期,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凭证、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资料,据此确认出资不足的具体范围;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等事项,依照相应条款另行判断。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中官方全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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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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