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建议企业核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日期、对外投资与担保的决议文件和限额记载、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记录,并注意上述全国性规则在天津适用时地方文件可能存在的差异。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全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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