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原文,适用于在天津提起或者应诉的公司诉讼。公司作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以一至二人为限,律师属于该条列明的可被委托人员之一,条文对此使用“可以委托”的表述。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这是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自行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都应当按该条办理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或盖章并记明权限;对于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事项,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十四条将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同时赋予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建议在提交授权委托书前,核对其中委托事项与权限的记载、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以及所涉诉讼行为是否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文本;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转载机关分别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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