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委托合同章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建议企业在签约与履行过程中核对自身的登记与清算状态、合同关于终止与交接的约定,以及受托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与存续记录,并保留书面材料;涉及天津北辰区的地方规定与办事要求,建议另行核验。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第九百三十五条、第九百三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文所据资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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