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滨州咨询行政赔偿案件的律师费用,先把三笔钱分开: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中的评估费用由主张一方直接支付给评估机构,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律师服务费按你与律所的书面委托合同确定。赔偿清单与评估报告主体不一致时,核对委托范围的重点是把“比对两份材料的主体、出具时间、对应项目和数额”这项工作单独列出,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写入书面约定。
一、三类费用的边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对应第(四)项,不交纳的是案件受理费这一项,其他费用仍要按各自规则处理。(出处: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同一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评估费用属于该条列举的事项,按谁主张谁负担处理,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评估机构,不经过法院代收代付,也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不在上述条文的调整范围内,需要看你与律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如何约定服务项目、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现有资料未提供滨州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或某家律所的报价,具体金额需向拟委托的律所书面确认,不宜按其他案件的数额推算。
二、主体不一致时,委托范围怎么核对
赔偿清单与评估报告的主体不一致,涉及的是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核对时可以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作为与律所沟通服务范围的底稿:
| 核对项 | 赔偿清单 | 评估报告 | 用途 |
|---|---|---|---|
| 出具主体名称 | 载明的制作或主张主体 | 载明的评估机构及签章 | 判断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主体 |
| 出具或形成日期 | 清单日期 | 评估基准日、报告日期 | 判断材料先后与对应关系 |
| 对应赔偿项目 | 项目名称 | 报告覆盖的评估对象 | 判断哪些项目有评估支撑 |
| 数额 | 主张数额 | 评估结论数额 | 判断两者差额及形成原因 |
在此基础上,与律所逐项确认哪些工作纳入委托:仅就赔偿请求数额进行主张,还是同时包括就主体不一致向对方或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申请评估人员出庭说明等。这些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明服务阶段、成果形式和是否另行收费。
费用条目也建议分开列明:律师服务费按约定计费;评估费用按第十二条由主张一方直接支付给评估机构,是否重新评估、由谁负担,需另行核实;复印、差旅等实际支出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咨询前的准备
可以准备好赔偿清单、评估报告、载明评估基准日和签章页的材料、行政赔偿请求文书及相关送达凭证,按上表整理成一页对比说明,便于律所快速判断工作量和报价口径。程序阶段不同,工作内容也有差别,例如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需材料和服务项目并不相同,委托时可以分阶段列明、分别约定费用。材料是否齐全、主体差异的具体成因以及是否申请重新评估,仍需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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