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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失清单与评估报告对同一财产数量记载不一致先核对什么

两份材料对同一财产的数量记载不一致时,先核对的应当是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财产、同一时点和同一计量口径,即赔偿请求所依据的“损害事实”是否同一。数量差额本身属于后一步的问题;在标的、时间、范围尚未对齐之前,直接比较数量多少,容易把两份材料的统计差异误当成损失争议。

两份材料对同一财产的数量记载不一致时,先核对的应当是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财产、同一时点和同一计量口径,即赔偿请求所依据的“损害事实”是否同一。数量差额本身属于后一步的问题;在标的、时间、范围尚未对齐之前,直接比较数量多少,容易把两份材料的统计差异误当成损失争议。

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对应内容

核对维度 损失清单侧重看 评估报告侧重看 核对目的
标的同一性 财产名称、规格型号、编号、存放位置、权属凭证 评估对象名称、规格、编号、坐落或存放地点 确认两份材料说的是不是同一批财产
时间口径 清点日期、登记日期、清单形成日期 评估基准日、现场勘查日 确认数量差异是否来自不同时点,如财产此后被返还、转移或继续损毁
范围口径 是否按件、按台、按重量或按面积统计,是否含配件、附属物 评估采用的数量单位、是否合并计算成套设备 确认差异是否只是计量单位不同
形成过程 由谁制作、有无现场记录、照片、见证人、当事人签字 评估机构依据的底稿、勘查记录、委托事项范围 确认两份材料各自的事实来源,以及哪一份有原始记录支撑
与行政行为的关联 清单所载财产是否在查封、扣押、使用或损毁范围内 评估对象是否落在被诉行政行为作用范围内 确认损失是否由该行为引起

核对时可以把两份材料按上述五个维度做一张对照表,逐项标注“一致”“可解释的差异”“无法对应”。对于无法对应的部分,再回到原始记录,例如查封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交接单据、评估勘查底稿等予以核实。这样处理的作用是先把“损害事实”固定下来,再讨论数量与金额。

先核对事实的法律意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

这一条把“损害有事实根据”和“与违法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作为赔偿请求能否成立的前提。两份材料数量记载不一致,直接影响的正是损害事实能否确定、损失范围能否与行政行为对应。因此先核对标的、时点、口径,再处理差额,顺序上与上述条件是吻合的。

赔偿数额本身属于可以更正的部分。同一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亦规定,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数量与数额的争议属于赔偿内容确定问题,与前一步的事实核对分属不同层次。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查封、扣押财物的使用或损毁是财产损失赔偿的常见情形,核对时可据此确认争议财产是否属于该类财物范围。

费用边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中第(四)项为“行政赔偿案件”(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该条解决的是案件受理费问题。律师服务费以及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该条调整范围,需要根据实际委托事项和书面约定确定,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标准,可另行向承办方核实。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分别出自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其中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条文直接规范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在行政诉讼阶段如何举证、如何认定两份材料的证明力,本次资料未涵盖相应诉讼规则,需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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