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海咨询行政赔偿案件的律师费用,把“测算”(前期评估、方案分析)与“代理”(正式委托后的诉讼代理)分开报价,是律所可以采用的报价安排;费用边界主要从三处核对:报价对应的服务范围与程序阶段、计费方式与不包含的支出、行政赔偿案件本身对收费方式的限制。其中一项基础事实需要先厘清:行政赔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不交纳。
一、先区分两类支出,报价才有可比基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行政赔偿案件属于该条第四项列举的情形。据此可以确认的是:在这类案件中,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一项不发生。律师服务费依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的约定另行计算,属于另一笔支出。核对报价时,可以请律所在同一份报价材料中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需要委托人另行承担的其他支出(例如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所产生的费用、异地办理的差旅文印支出等),并说明各项目的用途与结算方式;第三方支出的具体项目和金额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另行确认。
二、测算与代理分开报价时的核对清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之前的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所制定标准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这意味着北海乃至各地并无统一公开价目可以直接比对,咨询时核对的对象是律所出具的书面报价与委托合同文本。以下是可以作为沟通时使用的整理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对费用边界的作用 |
|---|---|---|
| 服务范围 | 测算阶段是出具书面分析意见、参加会谈,还是包含材料梳理;代理阶段对应的是一审、二审,还是包含赔偿决定作出后的后续程序 | 同一名称下的工作内容不同,报价的可比性随之不同 |
| 阶段衔接 | 测算结束转入正式代理时,是否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另行计费 | 避免测算费用与代理费用对同一工作重复计算 |
| 计费方式 | 按件、按小时还是分阶段计费;增加程序、延长时长时如何调整 | 明确约定范围之外的计价规则 |
| 不包含项目 | 差旅、文印、第三方机构支出、异地办理等是否含在报价内 | 把律师服务费与委托人另行承担的支出分开 |
| 付款与结算 | 付款节点;终止委托时已完成工作如何结算 | 明确费用边界在委托结束时如何收尾 |
上述清单是建议性的整理方法,用于把口头报价转化为可对照的书面内容,并非法定必备条款;具体是否纳入、如何表述,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报价方式限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规定:“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司发通〔2021〕87号,来源同上)
该项列举中同时包含行政诉讼案件与国家赔偿案件两类。行政赔偿请求通常经由行政诉讼程序或国家赔偿程序提出,其程序归属可以请律所结合具体案情说明;按该项列举,这两类案件均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咨询时可以请律所明确:测算阶段与代理阶段分别采用哪种计费方式,报价中是否存在以赔偿结果作为计费基础或变相以此计费的安排。
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为便于律所在测算阶段判断程序阶段与工作量,可以提前整理:赔偿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经过说明;已经收到的行政文书及送达记录;损失的相关凭证;此前是否已提出赔偿申请及对方的答复情况。这些材料用于支撑费用测算的准确性,具体提交范围可与律所沟通确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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