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冲突时,先核对解除通知及其到达证据,用它确定合同解除时点;对账函用来核对结算项目和欠款数额。两份材料用途不同,不宜只保留其中一份,也不宜仅凭落款日期判断哪份“更有效”。
先核对解除通知和到达记录
解除时点看的是通知是否到达对方,不看对账函的落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因此,咨询前可以先把解除通知的原件、发出时间、送达方式、签收人或邮寄查询记录放在一起,分别标注“形成日期”“发出日期”“到达日期”。落款日期与到达日期不一致时,重点核对到达记录;仅有通知文本、没有送达凭证的,需要进一步核实通知实际到达情况。
解除权本身是否仍在期限内,也要单独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期限与对账函日期不是同一问题,宜分开整理。
对账函核对的是结算和数额
对账函通常用于确认往来款项、结算范围或欠付数额,不能替代解除通知的送达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解除通知与对账函日期不一致时,可以按同一主体、同一合同、同一期间比对:对账函由谁签署、签署人是否有对账权限、所载数额对应哪段期间、是否附有明细或付款记录。
两份文书日期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其中一份无效。建议分别列明每份文书的制作时间、签署时间、送达或交付时间,再结合合同中的解除条款、结算条款和往来函件、微信记录、邮件记录、付款凭证进行印证。对账函所载数额与解除通知所涉违约事实是否对应,也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内容。
咨询准备和费用边界
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以按两条线整理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解除通知原件、邮寄或送达凭证 | 通知内容、发出和到达时间、签收主体 |
| 对账函原件及明细附件 | 结算期间、欠款数额、签署人和签署权限 |
| 合同中的解除、结算条款 | 约定解除条件、结算方式、异议处理 |
| 往来函件、聊天记录、付款凭证 | 双方对解除和欠款的实际沟通、履行情况 |
费用方面,咨询前可以与律师事务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资料所载《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提出,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提供有效凭证。具体咨询费、代理费金额需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公开文本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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