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纠纷的起诉材料时,证据清单建议由受害人一方按“证明对象”分组列明,而不是只罗列材料名称。可以分成五组:坠落物与现场、损害后果、责任主体、过错与安全保障措施、损失数额;每组注明材料名称、来源、原件持有人、证明目的和待核实事项。适用上要先区分《民法典》第1253条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与第1254条的抛掷或坠落物品致害,并核对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等对象。需要就天津高空坠物侵权纠纷的诉前证据整理做咨询准备,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两条规则:第1253条与第1254条的适用条件
高空坠物致害在民法典中至少涉及两条不同规则,证据清单的侧重点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条针对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规则特点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清单就要围绕“谁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坠落物是否属于搁置物、悬挂物”“其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条包含几个层次: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符合条件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清单因此要同时覆盖“具体侵权人是谁”“调查是否难以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等事实。
两条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交叉,究竟适用哪一条、如何衔接,需要结合坠落物性质、坠落位置、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建筑物管理关系等事实判断。诉前整理材料时,可以先把两类事实都保留下来,不必在清单阶段就下结论。
上述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按五组证明对象列清单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具体材料是否提交、何时提交,结合案件事实和受理法院要求核对。建议用一张表列出“组别、材料名称、来源、原件持有人、证明目的、待核实事项”,比单纯堆叠票据更容易发现缺口。
| 组别 | 建议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备注 |
|---|---|---|---|
| 坠落物与现场 | 坠落物实物或照片、坠落位置及楼层照片、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目击者联系方式、报警回执、公安机关调查材料 | 坠落来源、坠落路径、事发时间地点、现场是否被移动 | 现场和监控容易灭失,可尽早固定;如有人身伤害,先及时就医并报警,保留报警和现场材料 |
| 损害后果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票据、伤残鉴定意见(如已委托) | 伤情与坠落事件的时间关联、治疗经过、损害范围 | 票据按时间顺序整理,与病历对应 |
| 责任主体 | 建筑物权属或管理信息、物业服务合同或服务记录、房屋使用人信息、租赁或经营信息 |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分别是谁 | 不同主体材料分开标注,避免混放 |
| 过错与安全保障 | 物业巡查记录、维修记录、警示标志照片、防护设施情况、建筑物维护记录、坠落物管理情况 | 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既收集对己方有利的材料,也标注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点 |
| 损失数额 | 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票据和计算依据;鉴定费、诉讼费票据另列 | 各项损失与票据的对应关系、已发生和预估费用的区分 |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分属不同项目,不宜混列 |
清单中的“证明目的”一栏很关键。例如,同样是一段监控录像,可以用来说明坠落时间,也可以用来说明坠落楼层;同样是一张物业巡查表,可以用来说明物业是否巡查,也可以用来说明巡查记录是否连续。把证明目的写清楚,咨询时才能判断材料是否对应待证事实。
三、不同情形下材料用途的区别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清单重点放在该侵权人与坠落物的关系、坠落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上。第1254条第一款明确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需要核对的是具体行为人、坠落物归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连接,而不是先扩大范围收集全楼使用人材料。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清单重点转向调查材料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第1254条使用的表述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情形,以及补偿后的追偿权。因此,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建筑物结构、坠落位置、各使用人实际使用情况等,都会影响范围划定。具体范围如何确定,需要结合调查结果和建筑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重点在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1254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清单可以围绕巡查、维修、警示、防护设施等材料展开,但是否达到“必要”程度,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宜仅凭某一项记录下结论。
如果站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一方,材料重点则转向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例如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事发时的位置、坠落位置与房屋的关系等。该类材料能否达到除外效果,仍需结合调查材料和具体事实核对。
四、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整理顺序可以按证据灭失风险和处理便利安排:先固定现场和报警材料,再调取监控和物业记录,然后按时间整理医疗和损失票据,接着梳理建筑物、物业、使用人等主体关系,最后按五组证明对象编目录。这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常见误区有三类。第一,只写材料名称,不写来源、原件持有人和证明目的,导致材料很多却无法对应待证事实。第二,把不同主体的材料混在一起,例如物业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使用人信息混放,核对时难以区分。第三,损失票据与病历时间不一致却没有说明,或者把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混为一项。把这些问题在诉前目录中标注出来,后续咨询和补充材料会更有针对性。
五、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准备一份材料目录、一条时间线、一张主体关系图和一份损失明细。时间线按“事发—就医—报警—调取监控—与物业沟通—鉴定”等节点排列;主体关系图区分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损失明细按票据编号与费用项目对应。这样律师可以更快判断现有材料能核对什么、还缺什么。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是否包括证据目录整理、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等,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按法院通知交纳;鉴定评估费按鉴定机构告知核对。三类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具体金额需分别向对应主体确认,不宜混同。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纠纷的诉前证据清单,核心是把“坠落事实—损害后果—责任主体—过错与安全保障—损失数额”五组材料分开,并标明来源、原件和待核实事项。涉及具体条文适用、可能加害使用人范围、物业责任程度等问题,仍需结合案涉建筑结构、坠落位置和调查材料判断。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清单或咨询委托范围,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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