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流浪狗咬伤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取决于这条狗的法律状态:如果它属于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原饲养人、管理人,或者这条狗从来没有人饲养,责任主体就要结合其他事实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对应规则。实际处理通常从两条线同时推进:及时进行犬伤处置并保留完整就诊记录;尽快固定能够指向原饲养人、管理人的线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材料初步整理后沟通责任主体与举证思路。
一、先分清“流浪狗”属于哪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包含几个需要逐一核对的条件:
第一,致害动物在成为“流浪狗”之前,存在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原饲养人是此前饲养该动物的人,管理人是实际控制、照管该动物的人。管理人的具体认定需要结合饲养事实、控制程度、费用承担等材料判断,本次资料未作展开。
第二,该动物处于“遗弃、逃逸期间”。遗弃指原饲养人、管理人主动放弃饲养;逃逸指动物脱离控制而走失。两种情形都落在本条范围内,责任主体相同。
第三,损害发生在遗弃、逃逸期间。如果动物已经回到原饲养人、管理人控制之下,或者损害发生在遗弃、逃逸之前,本条不适用,需要按其他规则核对。
与上述情形相区别的是从来无人饲养的无主犬。本次资料只覆盖遗弃、逃逸动物的责任规则,未覆盖无主犬致害时责任如何分配。遇到这类情形,需要另行核对相关规定和具体事实,本文不作结论。
因此,被咬伤后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这条狗有没有原饲养人、管理人,以及它是不是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损害。这个判断直接决定赔偿主张指向谁。
二、狗有饲养人、管理人时,适用规则与免责条件不同
如果咬人的狗实际上仍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判断可能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上。这三条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适用对象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条规则的免责条件存在差别: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应的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效果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对应的是被侵权人故意,效果是“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没有列出被侵权人过错减免的但书。实际主张时,需要先确定适用哪一条,再对应其自身的条件,不能把一条的免责事由套到另一条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规则针对的是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过错,效果是减轻责任。它与上述动物致害条文中的但书属于不同层次的规定,适用时需要分别核对。
如果考虑向其他主体主张责任,比如事发场所的相关管理者,需要回到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这类主体主张,需要先查明其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场所管理责任的特别规则,相关判断需另行核对。
三、建议按对象分组整理材料
被流浪狗咬伤的案件,难点通常不在法律规则本身,而在能否把狗与某个饲养人、管理人对应起来。建议按下列对象分组整理,每组材料说明一个待证事实:
| 核对对象 | 可以说明的问题 | 建议的取得方式 |
|---|---|---|
| 犬只外观、项圈、免疫牌、芯片信息 | 该犬是否曾有登记或免疫记录,能否反向查到饲养人 | 咬伤后尽快拍照、录像,记录犬只特征和活动区域 |
| 事发地点监控 | 犬只活动轨迹、是否有同行人员、是否有人呼唤控制 | 向物业、商铺、道路管理方申请调取,注意保存时限 |
| 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 | 事发时间、地点、现场陈述的固定 | 及时报警并保留回执或查询方式 |
| 就诊记录、犬伤处置记录、医疗票据 | 伤害事实、处置经过、费用支出 | 前往正规犬伤门诊就诊,保存病历、处方、发票 |
| 目击者联系方式 | 事发经过和犬只来源的印证 | 现场记录姓名、电话,必要时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
| 固定投喂、救助、收养线索 | 是否有人长期照管该犬 | 拍摄投喂点、保存聊天记录、救助记录,具体是否构成管理人需另行判断 |
| 事发场所属性 | 场所管理方是否采取相关措施 | 记录场所名称、位置、管理主体,调取管理规约或巡查记录 |
整理材料时,建议把同一事实的不同来源放在一起比对,比如监控时间与报警时间、就诊时间是否吻合,犬只照片与免疫牌信息是否对应。材料之间出现差异时,先标注差异点,再核实原始载体,不建议自行修改或补写。上述分组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四、处理阶段与费用边界
第一阶段是及时处置伤情。犬伤处置属于公共卫生事项,建议尽快前往正规犬伤门诊或者疾控机构,按医务人员意见处理,并完整保存就诊材料。商业咨询不能替代这一环节。
第二阶段是固定证据。在前述材料尚未灭失前完成拍照、调取和备份,尤其是监控,通常存在覆盖周期。
第三阶段是确定主张对象并沟通。能够锁定原饲养人、管理人的,可以就其主张赔偿;无法锁定的,需要说明缺哪一环证据,再判断是否有其他可核对的主体。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具体管辖和立案材料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几类: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支付节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确认;诉讼费按受理法院的通知交纳;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在相应程序发生时另行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属于当事人实际支出,凭票据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具体收费数额,本文不作金额预估,也不把某一项费用写成固定标准。
五、几个需要留意的判断边界
第一,“长期投喂就一定要担责”缺乏本次资料支持。投喂者是否构成管理人,需要结合照管程度、控制能力、费用承担等事实判断,本文不作预设结论。
第二,“被咬者有过错就完全得不到赔偿”与条文表述不符。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效果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效果是减轻责任,均非一律免除。
第三,“找不到狗主人就无法主张”需要分情形看。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明确了原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但主张仍要落到具体主体和证据上;主体确实无法查明时如何处理,本次资料未覆盖,需另行核对。
第四,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认定、天津当地养犬管理的具体规定,本次资料未提供,涉及此类争点时需另行核对当地现行规定。
被流浪狗咬伤的赔偿问题,核心是把“狗的状态”与“责任主体”对应起来,再用就诊记录、监控、报警记录、犬只标识等材料把这个对应关系固定下来。材料尚不完整时,可以先按上述分组整理现有内容,标注缺口,再沟通后续主张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责任主体核对、材料分组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条文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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