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中选律师,评估重点可以落在两项可核对的能力上:一是把多个被告分别对应到民法典的责任条文,说明谁承担自己责任、用工单位责任、接受劳务一方责任、定作人过错责任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二是在管辖异议环节,先核对受理法院、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送达与答辩期等事实,再另行核对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管辖规范。程序阶段不同,评估材料也不同:起诉前看主体关系与证据,立案后看送达回证与答辩期,异议审查看连接点事实与程序记录。需要先做材料梳理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起诉状、被告主体信息和送达材料逐项核对。
一、多被告责任先做“主体—条文—责任形态”对照
多被告侵权案件的第一项工作,是把每个被告单独列一行,分别写明其实施了什么行为、与损害后果是什么关系、可能落入哪一条文。被告人数本身不能推算责任范围,也不能因为多个主体与同一损害有关联,就直接得出连带责任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两条分别处理行为人过错与被侵权人过错,是评估多被告责任的基础,但它们不直接回答多个被告之间是否连带。连带责任需要具体条文支持。本次资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条文: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引用这些条文时,要同时保留“接到通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等条件,不能把平台责任概括为无条件连带。
北京侵权纠纷中更常见的多被告结构,是用工、个人劳务和承揽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放在不同位置: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评估律师时,可以看其能否把合同、工资支付、考勤、工作指令等材料分别对应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而不是把所有主体笼统写成“雇主”。
个人劳务关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该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存在“接受劳务一方责任”“第三人责任”“补偿后追偿”等不同层次,评估时要区分是谁造成损害、谁受损害、是否存在第三人行为。
承揽关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的适用前提是承揽关系,责任形态是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把定作人列为被告时,需要准备能说明定作、指示、选任过程的材料,不能仅凭“工程是定作人发包的”就主张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主体 | 可对照的条文 | 责任形态 | 需要核对的材料 |
|---|---|---|---|
| 用人单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劳动合同、工资与考勤记录、工作指令、职务范围 |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 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管理记录、派遣单位选任与监督材料 |
| 接受劳务一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追偿;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按双方过错分担 | 劳务合同、报酬支付、劳务内容、第三人行为证据 |
| 定作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 原则上不承担;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 承揽合同、定作要求、指示记录、选任资质材料 |
| 网络服务提供者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符合条件时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通知内容、初步证据、平台处置记录、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 |
二、管辖异议评估:先固定程序节点和连接点事实
管辖异议属于程序抗辩,评估顺序与实体责任不同。本次资料未包含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管辖条文,因此不能就“异议是否成立”“是否必然移送”下结论。可以先行完成的是事实核对:把受理法院、案由、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履行地(如涉及)等连接点逐项列明,并注明每一项对应哪份证据。具体哪些连接点符合管辖规则,需另行核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程序材料同样需要单列。起诉状副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答辩期和举证期记录,能够核对案件处于什么阶段、法院送达了什么文书、当事人还有哪些程序安排。管辖异议的提出期限、审查程序,应以受理法院送达材料和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为准,不能从侵权责任条文推断。评估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先核对送达日期和程序节点,是否把“管辖事实”与“实体责任”分开整理,是否针对具体被告和具体连接点写理由,而不是笼统提出“不方便”。
多被告案件还会出现连接点交叉:各被告住所地可能不同,原告选择受理法院所依据的连接点需要逐项核对;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主体表和管辖事实表也应同步更新。这里只说明核对方法,不推导管辖结论。把“哪个被告住在哪里”“侵权行为发生在哪里”“损害结果出现在哪里”分别落到证据上,再与管辖规范对照,才能形成可检验的异议评估。
三、选律师的评估动作与费用边界
评估律师可以看四个具体动作:是否要求提供完整起诉状、主体信息和送达材料;是否出具“主体—条文—责任形态”对照表;是否把管辖异议与实体抗辩分开处理;是否在委托前书面说明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排名、胜诉率、客户评价、办案经历和结果保证,本次资料没有提供,也不应作为判断依据。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或行情。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按法院通知交纳;鉴定评估费按鉴定机构规定处理。管辖异议、追加被告、调查取证、材料整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约定中写明。咨询时可以把“服务范围”“阶段工作”“费用项目”“付款节点”分开询问,避免把不同费用混在一起。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使用提示 |
|---|---|---|
| 起诉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 | 案由、受理法院、诉讼请求、被告名单、程序阶段 | 先确认当前处于起诉前、立案后还是答辩期 |
| 被告主体登记信息、住所地材料 | 主体是否适格、送达地址、管辖连接点事实 | 各被告分别列明,不合并成一项 |
|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工资与考勤记录 | 区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一方、定作人 | 与工作指令、报酬支付、管理关系相互印证 |
| 侵权行为证据:时间、地点、监控、证人、病历、票据 | 过错、因果关系、损害范围 | 按每个被告分别标注关联证据 |
| 网络通知、平台处置记录 | 通知内容、初步证据、必要措施、损害扩大部分 | 对应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 |
| 送达回证、答辩状、证据交换记录 | 管辖异议的程序节点 | 具体期限另行核对民事诉讼规范 |
| 委托合同、收费告知、发票 | 律师服务费的范围与边界 | 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分开列明 |
| 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缴费凭证 | 第三方费用与赔偿项目 | 核对鉴定事项、机构与缴费主体 |
多被告责任评估的关键,是把每个被告的行为和义务分别落到条文条件上;管辖异议评估的关键,是把程序节点和连接点事实分别落到材料上。本文能够提供的是条文与材料核对框架,具体管辖规则、异议期限以及北京地区收费安排仍需另行核对。整理起诉状、被告主体信息、用工或劳务关系材料、送达回证后,可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做进一步咨询准备。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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