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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医调委调解不成后的诉讼衔接怎么做

医调委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只是争议解决途径中的一个节点。

医调委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只是争议解决途径中的一个节点。如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需要按“谁有权起诉、起诉谁、主张什么、用什么证明”四个层面分别准备:起诉主体与赔偿义务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确定;请求权基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围绕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展开;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处理;赔偿数额则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逐项对应证据。在天津准备这类咨询,可以先把调解阶段的书面材料、病历资料和费用票据按时间顺序归拢,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是否需要委托以及拟委托的范围。

一、诉讼衔接先解决主体问题:谁起诉、起诉谁

调解阶段通常由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沟通,进入诉讼后,主体资格要按法律规定重新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原文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这一条对诉讼衔接的意义有三点。第一,患者本人是赔偿权利人;患者死亡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第二,赔偿义务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情形下通常指向医疗机构。第三,起诉请求的是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类赔偿,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予受理。调解未达成一致后,当事人需要先把这两类主体的身份材料理清:患者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主体信息,都属于起诉前可以先行核对的材料。

二、请求权基础: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适用条件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诉讼请求的核心是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受到损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项是并列情形,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即发生推定的效果。在调解不成转入诉讼时,这三项情形往往对应不同的材料准备方向:第一项指向诊疗规范与诊疗过程记录,第二项、第三项指向病历资料的完整性与保管状态。该条只解决过错推定问题,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和赔偿数额仍需另行证明,不能由过错推定直接推出。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说明义务与明确同意的要求、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对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要求,同样是判断过错时可对照的规范,具体适用需结合诊疗科目和实际诊疗过程核对。

三、病历资料:诉讼准备中最先要固定的对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诉讼衔接中,病历资料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向。一是证明诊疗过程本身,包括诊断、用药、手术、护理等环节;二是与前述过错推定情形相互对照,判断是否存在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等状态。建议在起诉前完成一次系统整理:按住院或就诊次数分组,每组内按时间排序,同时保留查阅、复制时的申请记录和交付凭证。这类整理属于准备性工作,目的是让后续的举证和质证有清晰的对应关系,并非法定的起诉前置步骤。

需要注意,病历资料解决的是诊疗事实的记录问题;医疗损害鉴定、因果关系判断等事项,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涉及具体程序规则,需另行核对。

四、诉讼请求的数额如何形成:赔偿项目与证据对应

调解阶段双方往往先谈一个总额,诉讼阶段则要逐项对应。司法解释第六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了主要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

第六条原文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依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赔偿项目 主要依据 建议核对的材料
医疗费 司法解释第六条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后续治疗医疗证明
误工费 司法解释第七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或近三年收入材料
护理费 司法解释第八条 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护理人数与期限的医疗或鉴定意见
交通费 司法解释第九条 正式票据及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的对应关系

表格所列是材料与项目的对应关系,不是固定的提交顺序。同一笔费用在不同项目中重复计算、票据与就医记录时间不吻合,都是整理时需要重点核对的点。

五、调解材料在诉讼中的位置与费用边界

调解阶段形成的调解申请、双方陈述、往来函件等材料,可以按时间与事项分别归档,用于还原争议焦点和双方主张的变化。这些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证明力如何,需结合具体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核实,不宜在准备阶段预设结论。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明确;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由相应机构收取,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包含具体收费标准和缴纳规则,需另行核对。品牌名称本身不包含收费、资质或承接范围的当然结论,这些事项应逐项确认。

六、进入咨询前的准备清单

结合上述条文,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沟通时快速定位问题:

  1. 主体材料:患者身份证明,患者死亡情形下的亲属关系证明,医疗机构主体信息。
  2. 诊疗材料:按就诊次数分组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查阅复制的申请与交付凭证。
  3. 费用材料: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误工证明与收入材料,护理相关材料,交通票据。
  4. 调解材料:调解申请、双方陈述、往来函件,按时间排列并标注对应争议事项。
  5. 待核实事项: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列三项情形之一,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的对应关系,以及需要另行核对的鉴定与期间问题。

以上整理属于建议性的准备方法,目的是让事实与材料形成可核对的对应关系,不构成法定提交义务或程序顺序。

医调委调解不成后是否起诉、以何种请求起诉、材料是否足以支撑各项主张,需要结合具体诊疗过程和证据逐项判断。天津地区的读者在完成上述材料归拢后,如需要进一步确认委托范围、费用约定或材料补充方向,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紧急救治或人身安全的,应优先通过医疗机构和公共急救渠道处理。

参考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来源为政府部门转载页: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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