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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需要哪些材料,阅读量和转发量怎么取证?

在北京办理名誉权侵权维权,材料大体分为四组:一是权利主体与账号归属材料,用于说明“被侵权的是谁、涉事账号归谁”;二是侵权内容材料,用于固定“发布了什么、何时发布、发布在哪个链接”;三是传播数据材料,用于说明阅读量、转发量、点赞量及扩散范围;四是损害后果材料,用于对应社会评价降低、经营受影响或精神损害。

在北京办理名誉权侵权维权,材料大体分为四组:一是权利主体与账号归属材料,用于说明“被侵权的是谁、涉事账号归谁”;二是侵权内容材料,用于固定“发布了什么、何时发布、发布在哪个链接”;三是传播数据材料,用于说明阅读量、转发量、点赞量及扩散范围;四是损害后果材料,用于对应社会评价降低、经营受影响或精神损害。阅读量和转发量可以在公开页面上通过完整截图、连续记录、录屏和保留原始链接来固定;涉及后台数据时,能否取得要结合平台规则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对。准备向平台发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通知的,材料要求更具体:通知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前就材料归类和缺口做一次核对。

一、先分清材料服务于哪个环节

同一份材料在不同环节的用途不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核心是让对方能够判断“谁在主张权利、哪条内容涉嫌侵权、依据是什么”;向法院提出主张,还要进一步说明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和赔偿依据。整理时建议按“主体—内容—传播—后果”四组分别建档,每组标注材料来源、形成时间和原件保管人,这样在后续沟通中可以随时指出某项数据出自哪个页面、哪个时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这一条确定的是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任框架,具体到某一条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仍需结合内容指向、传播方式和证据情况判断。

二、权利主体与账号归属材料

这一组材料解决“谁有权主张”的问题。自然人可以准备身份证件;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准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关键在于把“现实中的主体”与“网络上的账号”对应起来:账号注册手机号、绑定邮箱、实名认证信息、后台管理页面截图、账号主页简介中公示的单位或联系方式,都可以作为核对线索。

如果涉事内容发布在他人账号下,需要说明该账号与发布者之间的关联;如果内容由多个账号转发,建议对每个账号分别记录主页信息、发布时间和转发时的配文,避免只保留其中一条而无法说明扩散过程。账号主页信息会变动,建议在记录时同时保存页面链接和记录时间。

三、侵权内容本身的固定

内容固定要满足“可回溯”的要求。建议保留:原始链接;发布账号名称与主页链接;发布时间;正文完整文字;配图、视频的原始文件;评论区中与侵权内容相关的互动。仅仅截取其中一句或一张图,容易在后续核对中产生歧义。

对可能被删除的内容,建议尽早固定。固定时可以用录屏方式,从平台首页或搜索页开始,完整展示检索关键词、检索结果、点击进入内容页、页面地址栏和显示时间的过程,再对正文与数据进行截屏。这样保存下来的材料能体现“内容是从哪个入口找到的”,比单独一张截图更容易核对来源。截图和录屏应保留原始文件,不建议只保留经过裁剪或压缩的版本。

四、阅读量、转发量的固定方法

阅读量和转发量属于动态数据,取证的重点是“数据出自哪个页面、在什么时间显示、由谁记录”。可以按以下方式整理,这些属于建议性的操作方法,不是法定必须履行的步骤:

第一,对同一条内容在固定时间点连续记录。例如发布当日、次日、第七日分别截屏,页面中同时保留账号名称、发布时间、正文首段、阅读量与转发量显示区域以及页面地址。多次记录可以反映数据的增长过程,也能避免只取一个时点被质疑断章取义。

第二,对转发链条分层记录。直接转发、二次转发、跨平台搬运应分别固定。记录转发账号、转发时间、转发时附加的评论,以及该条转发自身的阅读与互动数据。不同平台的计数规则可能不同,建议按平台分别统计,不把甲平台的阅读量直接当作乙平台的传播规模。

第三,保留原始链接并说明访问条件。有些页面需要登录才能查看,有些内容会随发布者设置变化而不可见。记录时可以注明访问时是否需要登录、使用的设备与账号类型,便于后续核对同一页面。

第四,对可能灭失的页面考虑更稳定的固定方式。公证、可信时间戳、第三方电子存证等方式的可用性、效力认定和费用标准,需要向相应机构另行核对,本文不对此作具体承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保留完整的页面信息和取得过程。

第五,区分公开显示数据与后台数据。页面上公开展示的阅读量、转发量可以直接固定;账号后台的详细数据通常只有发布者或平台掌握,能否取得、通过何种途径取得,需要结合平台规则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实,不宜在材料中以推测数字替代。

五、损害后果材料

传播数据本身说明扩散范围,损害后果则需要另一组材料对应。可以留意的包括:客户或合作方因此提出解约、终止合作的沟通记录与书面通知;单位内部处理文件;亲友、同事的询问记录;经营主体营业收入变化的账目凭证;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合理费用凭证。整理时建议把每一项后果与具体时间、具体对象对应起来,形成“内容发布—他人知悉—后果发生”的顺序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上出处)该条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材料准备上可以围绕影响程度、持续时间、生活与工作受影响的具体情形来整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同上出处)这一条给出了损失与获利两种计算路径,并在难以确定、协商不一致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不属于可以事先套用的固定标准。

六、向平台发出通知时的材料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出处)

据此,通知材料的准备重点有两项: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前者对应第二部分的身份与账号材料,后者对应第三部分的内容固定材料,并附上能够说明侵权指向的说明文字。条文同时写明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内容宜以已固定的页面事实为基础,对尚不确定的部分标注待核实,避免把推测写成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出处)该条针对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通知与后续沟通记录可以反映平台何时获知相关内容,建议把通知发出时间、平台回复、处理结果一并留存。

七、整理顺序与常见核对点

建议按以下顺序归档,便于逐项核对:先确定权利主体与涉事账号的对应关系;再固定内容原文与发布信息;随后整理传播数据的时间序列;最后把损害后果与前述内容逐一对应。每一组材料标注来源、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和保管位置。

常见核对点包括:截图中的账号名称与主页链接是否一致;阅读量的统计口径是否同一平台、同一页面;转发数据是否把跨平台搬运混在一起;损害后果的时间是否晚于内容发布;身份材料中的姓名与账号实名信息是否能够对应。上述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建议,具体证明力仍需结合全案材料判断。

如涉及经营主体商誉受影响,还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规则作为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该条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相应情形,与一般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和条件并不相同,引用时需先确认主体关系是否落入该条范围。

材料是否齐全、传播数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通知内容是否符合初步证据的要求,往往需要结合具体页面和具体时间逐一比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现有截图、链接和损害后果材料的归类与缺口做进一步核对,再决定后续沟通与委托范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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