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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律师咨询:监护人责任与处理流程

在北京就未成年人侵权事宜做律师咨询,先要把主体和程序阶段拆开:未成年人一方由谁担任监护人、监护人能否代理未成年人处理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监护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是咨询前需要核对的三项基础事实。

在北京就未成年人侵权事宜做律师咨询,先要把主体和程序阶段拆开:未成年人一方由谁担任监护人、监护人能否代理未成年人处理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监护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是咨询前需要核对的三项基础事实。适用条件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的顺序确定,其中其他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程序阶段上,普通咨询可以先整理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年龄与辨认能力材料、侵权事实材料和沟通支付记录;只有在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涉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诉讼请求,本次资料未包含侵权责任编的具体条文,需要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和问题分层。

一、先确定监护人,再确定谁有权代理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咨询中,第一项要核对的是监护关系。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出处见文末)

这条规定包含两个层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基础规则;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按法定顺序确定其他监护人。咨询时需要核对父母双方的生存状态、监护能力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指定监护文书。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还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条件在材料核对中不能遗漏。

监护人的身份确定后,才便于判断谁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出处见文末)咨询中可以用年龄证明、医学诊断、日常行为表现材料等,帮助核对未成年人是否属于该条所说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形。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规则,本次资料未展开,需要另行核对。

如果亲属之间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指定程序: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咨询时可以把指定文书、亲属关系材料、父母监护能力材料放在同一组,用于核对代理人的资格来源。

二、监护人责任落在法定职责上

“监护人责任”在本次资料中首先体现为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出处见文末)

这条规定可以用来核对三件事: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是否尽到了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情形时,是否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处理的是监护职责履行中的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是否承担侵权赔偿、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需要结合侵权责任编的具体条文另行核对,不能仅凭第三十四条推导赔偿结论。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监护职责的履行原则:“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出处见文末)

在侵权维权咨询中,这组规定可以用于审查拟签协议、和解安排和财产处分事项。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赔偿款接收、保管、使用,以及放弃部分请求、分期支付等安排,需要核对是否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边界;作出与未成年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还需要结合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具体代理权限、协议效力和程序要求,仍需结合案件材料和相应程序规则进一步核对。

三、咨询处理流程可以按四组材料整理

处理流程可以从材料整理开始。以下分组是咨询前的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核对事实和主体,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也不表示各项材料在不同程序中具有相同作用。

材料组 可以核对什么 建议的整理方式
身份与监护关系 未成年人身份、父母身份、父母生存与监护能力状态、是否已有指定监护文书 按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或监护能力材料、指定文书分组,标注原件与复印件
未成年人状态 年龄、是否涉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形、日常照护与就学情况 用年龄证明、医学诊断、行为表现材料分别对应待核实问题,避免把材料简单混放
侵权事实 事发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损害后果 按时间线整理现场记录、监控线索、证人信息、报警回执、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财产损失凭证
沟通与支付 双方协商过程、对方主张、已支付款项、拟签协议 保留聊天记录、书面函件、协议草案、转账凭证,并标注每笔款项的用途和时间

侵权事实材料用于核对事实经过和损害范围;沟通支付材料用于核对双方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情况。材料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对应起来,例如医疗费票据与就诊记录对应,转账凭证与协议或沟通记录对应。这样可以帮助律师判断争议焦点,也便于后续说明哪些事实已有材料支撑、哪些事实仍需补充核实。

四、监护争议与撤销资格是不同程序

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第三十一条的指定程序是专门路径。普通侵权咨询中,如果父母身份明确、监护关系没有争议,通常不需要进入指定程序;只有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才需要核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材料,以及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另一类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出处见文末)

该条同时列明,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咨询中如果涉及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可以单独核对是否具备第三十六条所列事由及相关证据。普通侵权赔偿争议与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的审查对象、申请主体和法律后果不同,需要分别判断。

五、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律师服务费以委托合同书面约定为准,服务范围、计费方式、支付节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受理机构通知和相应规定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的统一标准或具体报价,文章不给出具体金额,也不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咨询前可以准备一页时间线,把事发经过、沟通经过和付款经过按日期排列;再准备一份问题清单,例如:谁是有权代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拟签协议中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条款如何理解;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对指定监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材料;律师服务范围如何确定、费用如何书面约定。涉及正在发生的人身危险,先拨打110报警或及时就医;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律师咨询的价值,在于把监护关系、代理权限、侵权事实和费用边界分别核对清楚,再决定下一步材料补充和程序选择。具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诉讼请求,仍需结合侵权责任编条文及案件材料进一步核实。需要就上述材料梳理和委托范围作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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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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