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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委托流程:发律师函和起诉怎么配合

在北京办理名誉权维权,委托律师后,发律师函与起诉通常围绕同一侵权事实、在不同对象和不同程序阶段展开:律师函可以承载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通知,也可以向侵权人提出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主张;起诉则由法院对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作出裁判。

在北京办理名誉权维权,委托律师后,发律师函与起诉通常围绕同一侵权事实、在不同对象和不同程序阶段展开:律师函可以承载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通知,也可以向侵权人提出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主张;起诉则由法院对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作出裁判。两者如何配合,先要核对侵权内容是否发生在网络平台、发布账号与平台主体能否锁定、侵权证据是否已经固定、此前是否向平台投诉,以及诉求重点是制止扩散还是索赔。就可先做的准备而言,建议把侵权链接、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浏览转发数据、平台处理记录和损失凭证按同一事项归组,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委托范围、发函对象和起诉时点。

发函前先确定通知对象

网络名誉权争议中,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如果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发布,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向平台发出的通知需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知形式可以是书面函件,律师函是常见载体之一,但内容要求不因形式而降低。发函前建议核对:侵权内容的完整网址和页面截图、发布账号信息、发布时间和持续状态、同一内容是否多平台发布、此前平台内投诉的记录、权利人身份材料以及权利基础材料。平台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需要注意,条文规定的是“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不是对全部损害一律连带。

向侵权人发函则侧重主张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保留沟通记录。发函对象不同,函件内容、证据附件和后续程序安排也不同。发函前建议核对事实表述是否准确,避免超出已有证据作出定性;因为条文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起诉要解决的是责任主体和救济方式

起诉阶段要解决的是把侵权责任落到具体主体上,并确定救济方式。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区别在于适用条件:前者针对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后者针对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发函通知及送达凭证可以作为证明平台知道侵权事实的材料之一,但平台是否构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要结合通知内容是否足以识别侵权、送达是否有效、平台后续处理情况等事实判断。

如果名誉权争议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且涉及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条列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适用时需核对经营者身份、消费者身份以及争议是否属于该条所列人格尊严等范围;不属于该范围的,仍要回到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和具体案情判断。

起诉前建议核对:被告是网络用户、平台还是经营者;原告与侵权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和持续状态;损失证据;证据固定方式是否足以在诉讼中还原页面内容。管辖法院、立案材料和诉讼费缴纳要求,需以受理法院的现行要求为准,本文资料未展开。

发函与起诉的配合方式

发函与起诉可以按以下情形配合,先后顺序取决于证据固定、平台处理和侵权人身份,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固定顺序。

侵权内容仍在传播、需要尽快制止。 可以先向平台发通知,同时准备起诉材料。通知回执、平台处理记录和删除前后的页面证据,可以用于证明侵权持续时间和损害扩大情况。发函后平台删除的,仍可就删除前已经发生的损害向侵权人主张;是否同时主张平台责任,要看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或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条件。

侵权人身份不明确或内容可能被删除。 可以直接起诉,并在起诉时申请证据保全,是否准许由法院判断,同时向平台发通知要求保留和删除。起诉与发函可以并行,发函不因起诉而失去意义;新出现的链接和账号可以作为新证据补充。

侵权人身份明确、争议有协商空间。 可以先向侵权人发函,设定合理回应期限,保留送达凭证;根据回应决定是否起诉以及是否调整请求。函件中的事实和证据附件建议与起诉材料保持一致,避免前后表述冲突。

诉讼中侵权内容反复出现。 可以继续向平台发通知,并把新链接、新账号、平台回执作为诉讼中的补充证据提交;是否追加平台责任,结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条件判断。

发函与起诉可以同时进行。选择“先发函还是先起诉”时,建议围绕三个核对对象:侵权内容是否可控、被告身份是否可查、证据是否会灭失。发函的主要价值在于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固定平台处理节点和保留协商记录;起诉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裁判确定责任和赔偿。两者的材料可以共用,但证明目的不同,建议分别整理。

委托律师时把工作范围和费用边界写清楚

委托律师处理名誉权维权,建议在签约前把以下事项确认到书面:承办律师和服务阶段;发函对象、发函次数和发函时间;取证方式;是否包含起诉、开庭、调解、上诉;和解权限;费用构成和付款节点。

律所会根据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承办人员和服务范围,具体以委托约定为准。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第三方费用建议分别列明;发函是否单独计费、起诉阶段是否另行计费、差旅和公证费用如何承担,建议在委托协议中写清。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不能以其他案件的服务费代替本案报价。

材料交接建议按“权利基础—侵权行为—传播范围—损失—沟通记录”分组:权利基础包括身份材料和与名誉相关的权利材料;侵权行为包括侵权内容的完整页面、发布账号和发布时间;传播范围包括阅读、转发、评论数据和转载情况;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凭证以及可得利益受损的材料;沟通记录包括平台投诉回执、函件送达凭证和对方回应。每组材料标注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人,便于律师判断发函与起诉的先后安排。

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类别 能核对什么 建议注意
身份与权利基础 原告主体、与侵权内容的关联 姓名、账号实名信息、授权文件是否一致
侵权内容固定 内容、发布账号、时间、网址、传播数据 截图与录屏结合,保留原始载体和获取时间
平台投诉与通知记录 平台是否收到通知、何时处理 保存回执、工单号、邮件送达记录
侵权人身份线索 被告是否可锁定 账号主页、实名信息、交易记录等需进一步核实
损失凭证 赔偿请求的事实基础 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票据与侵权行为对应
委托文件 服务范围、授权、费用 书面协议、授权委托书、费用明细

发律师函与起诉的配合,落点在于先核对侵权主体、侵权内容状态和证据固定情况,再决定通知对象、起诉时点和委托范围。对于仍需要核对的材料,例如平台通知回执、侵权人身份线索、损失凭证和委托协议中的费用条款,可以整理后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结合个案事实确认下一步安排。

条文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页面: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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