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费如指律师对合同用印材料提供审查服务而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建议先核对委托合同、收费合同中是否写明审查范围、计费方式和收费清单,再以同一份合同为线索核对用印申请审批、用印登记簿、合同原件签署页、签署人授权文件、印章保管使用记录及版本流转记录,重点查明“签署人”与“用印登记经办人、批准人”不一致的原因。用印记录与合同签署人不一致,本身不直接等于合同无效或违法;其法律效果还需结合授权、追认及具体证据判断,本次资料不提供用印效力结论。
一、先核对审查费的委托与收费文件
审查费属于律师服务费时,收费依据应落到书面委托和收费文件中。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审查费如确属律师服务费,建议核对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收费清单、合法票据和付款凭证,确认该费用对应哪项审查服务、是否与代付费用混列。具体是否将用印材料审查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本次资料未提供邢台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宜编造具体金额。
根据该意见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确保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核对时可以把收费合同、收费清单、发票或合法票据、付款记录与服务记录放在同一事项下比对,查看收费项目与实际审查工作是否对应。
二、再核对用印事实材料
以下材料核对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用于帮助理解现有事实,不是法定的必交材料清单:
| 材料 | 可核对的内容 |
|---|---|
| 用印申请单、审批单 | 申请主体、事由、文件名称、份数、印章类型、批准人和日期 |
| 用印登记簿 | 登记是否连续、用印时间、经办人、领取与归还记录、盖章位置 |
| 合同原件及签署页 | 签署人姓名与职务、签字样式、签署日期、骑缝章、页码和版本是否一致 |
| 授权文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签署人职务证明,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时的决议文件 |
| 印章保管使用记录 | 保管人、交接记录、审批流程和实际用印记录 |
| 合同磋商与版本流转材料 | 邮件、审批流、定稿版本、对方签章资料,判断签署页与定稿是否对应 |
| 收费合同、收费清单、票据、付款凭证 | 审查费对应服务、收费项目与票据是否一致,是否混入代付费用 |
三、不一致时的核对顺序
建议先按“同一合同、同一期间、同一主体角色”制作对照表,把签署人、用印申请人、登记经办人、批准人分别列明,再核对授权链和追认材料,最后核对收费文件与实际服务是否对应。若发现签署人缺乏授权或授权范围不明,合同效力问题需结合具体证据和相应法律规定另行判断;收费层面则可依据收费合同、收费清单和合法票据,与律所核对审查费的服务范围、计费依据及票据对应关系。上述出处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官方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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