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关联起来,靠的是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组织的四组证据:行为证据、过错证据、损害证据、因果关系证据,并使这四组证据在时间、地点、行为主体上指向同一事件。天津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适用全国统一的民法典规则,本地并不另行创设归责标准,清单的重心因此落在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而不是地域差异。与此同时,还需预判对方可能援引的减责、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受害人过错减责与受害人故意免责——提前准备相应材料。整理之前,可以先按“一个损害事件一组材料”的方式分组,把每一项待证事实与具体证据一一对应;对分组口径、证据形式是否满足要求存在疑问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已有材料做初步梳理。
一、先确定归责原则,再确定举证方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则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三条决定了举证责任落在谁身上,因此是整理清单前的第一道判断:
一般过错责任情形下,原告需要证明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四项,被告无需自证无过错; 法律明确规定过错推定的情形下,原告证明行为、损害及初步关联后,由被告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举证不能则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过错,但仍需证明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
把归责原则判断错,后面的材料再齐也会偏离方向。建议在清单首页用一句话写明本案主张的是哪一种归责路径,再按该路径决定哪些事实由自己证明、哪些事实等待对方反证。
二、过错行为的证据:谁做了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做
这一组要回答三个问题:行为主体是谁、行为内容是什么、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地点。可以收集的材料包括现场照片与视频、监控录像、报警与接处警记录、证人证言、双方聊天记录与通话记录、单位或物业的处理记录、病历中记载的受伤经过等。
整理时建议注意两点。其一,保留原始载体,照片视频注明拍摄时间、拍摄人、拍摄位置,聊天记录保留完整对话而非截图片段。其二,避免把不同时间、不同主体的事件材料混在同一组,同一份材料只对应一个待证事实,便于庭审中快速定位。行为证据与过错判断紧密相连: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是否违反管理规定,都会影响过错的认定,但这些判断最终要由证据呈现的事实支撑,而不是由陈述直接得出。
三、损害后果的证据:损失范围与数额分开整理
损害后果既要证明“有损害”,也要证明“损害有多大”,这两件事的材料不同。证明损害存在,可用病历、诊断证明、门诊与住院记录、影像资料、财产受损照片、维修记录;证明损害数额,可用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误工证明与收入材料、护理证明、交通票据、财产购买凭证与维修报价。
涉及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后续治疗费用等专门问题时,通常需要鉴定或评估意见。这类意见属于第三方专业评估,相关费用需与鉴定评估机构另行确认,不属于律师服务费,也不属于诉讼费,建议在委托前问清计费方式与出具周期。
数额部分建议按“项目—金额—凭证—计算依据”四列做表,同一笔支出对应一张或一组票据,避免合并计算导致单项无法核对。
四、因果关系的证据:把行为与后果接上
因果关系是这类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被对方攻击的一环。可用的材料包括:事件时间轴、就医时间与受伤部位的对应关系、医学诊断中关于成因的记载、鉴定意见中的因果关系分析、现场位置与伤情部位的吻合程度、是否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的说明。
建议单独制作一份时间轴,按“行为发生—原告受到损害—就医—诊断”的顺序排列,每个节点标注对应证据。时间轴的作用是让裁判者一眼看出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断裂。如果期间存在其他可能致害的事件,需要一并列明并说明区别,这比回避更有利于事实查明。
五、减责与免责事由: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同前版本)
这两条对应的是两类不同抗辩:前者是过失相抵,效果是减轻责任;后者是受害人故意,效果是不承担责任。二者条件不同,不能混用。作为原告一方,可以预先准备说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材料,例如现场处置记录、警示标识照片、沟通记录;作为被告一方,则需就受害人的具体行为举出证据,而不能仅作口头主张。
此外,民法典对部分情形设有特别规则。例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仅在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时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可见抗辩空间随情形不同而变化,清单需要按具体致害类型调整。
六、几类常见情形的举证侧重
物件致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这类情形下,原告侧重证明坠落物归属与损害事实,被告则需提交日常检查、维护、维修记录以证明无过错。
高空抛物。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此类情形中,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物业的监控与巡查记录作用明显。
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因此这类案件的清单中,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初步证据、身份信息材料需要成套保存。
七、核对顺序与几点常见误区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固定事件时间轴,再按四组证据分别归位,随后检查原件与原始载体是否齐备,最后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减责免责事由补强材料。这一顺序的作用是让每组材料都能回答一个明确问题,属于整理方法上的建议,不构成法定举证顺序。
常见误区有三个:只有费用票据而没有行为证据,导致损害无法归因;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原始载体,证明力被削弱;把不同事件的票据合并统计,单项数额无法核对。避开这三点,清单的可用性会明显提升。
本文所引条文来自民法典现行文本,条文来源页面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具体案件中适用哪一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仍需结合致害类型、行为方式与证据状况逐项核对。
如果材料已在手但不确定如何分组,或对归责路径的选择存有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时间轴梳理、证据归位与减责抗辩的应对准备做进一步沟通;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请优先报警或联系医疗急救渠道。
参考来源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条文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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