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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咨询:病历准备、鉴定评估与赔偿预期

在北京进行医疗纠纷律师咨询,患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先按“病历—鉴定—赔偿”三条线准备。病历准备的对象是医疗机构保管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在北京进行医疗纠纷律师咨询,患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先按“病历—鉴定—赔偿”三条线准备。病历准备的对象是医疗机构保管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鉴定评估阶段,需要核对诊疗行为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赔偿预期则要把损害事实与费用、护理、交通、收入变化等损失凭证逐项对应。具体鉴定机构、鉴定事项、费用口径和律师服务范围,需要结合个案另行确认。如需带着现有材料做初步梳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病历准备:先固定时间线,再核对查阅复制范围

病历准备的第一步是确定病历资料的范围和取得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包含两个层面: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所列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咨询准备时,可以把“已经取得什么、还缺什么、取得方式是什么”分开记录。建议按发生日期整理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标注每项材料的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人。这样做的作用是让后续讨论围绕同一时间线展开,避免不同日期、不同科室的记录混在一起。

核对病历本身时,可以看几个具体项目:病历首页与各记录页的姓名、住院号、日期是否一致;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是否连续;检验报告与医嘱能否对应;修改处是否有说明;取得的是原件、复制件还是照片。建议把“已取得材料”和“待核对材料”分栏列出,并在每项后面写明来源。这样在咨询时能较快说明病历完整性的争议点。

病历资料出现特定问题时,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条所列的三类情形会产生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后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如何,仍需结合损害和因果关系等事实核对。咨询时可以把病历取得过程、提交记录、材料差异分别说明,便于判断争议属于哪一类事实。

病历资料同时承载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查阅、复制和向第三方提交时,建议明确接收对象、用途和保存方式,减少与咨询无关的扩散。这一提示属于材料管理建议,具体权利义务仍需结合个案事实核对。

鉴定评估:围绕“诊疗义务—损害—因果关系”整理

进入鉴定评估准备时,需要把讨论焦点从“对诊疗过程是否满意”转到可核对的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鉴定评估的材料准备可以围绕三个问题展开:诊疗行为是什么、当时医疗水平下的诊疗义务是什么、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是什么关系。

建议制作一张争议焦点表,按“诊疗时间—争议行为—病历记载—患方认为的规范依据—损害表现—对应证据”排列。病历记载部分直接引用原文页码和日期;损害表现部分对应检查报告、病理资料、后续治疗记录和费用票据。这样做的用途是把不同来源的材料放在同一争议节点下核对,避免只凭单个报告或单次沟通下结论。

鉴定评估还要同时核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三项情形需要逐项对照病历和沟通记录;第一项情形中,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条文明确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时可以把“是否存在不配合”“是否属于紧急抢救”“是否属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分别列为核对项,再对应材料。

鉴定评估涉及的具体鉴定事项、机构选择、提交材料和费用,本文资料没有提供统一标准,建议向实际受理机构核对。鉴定评估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口径,不宜混在一起预估;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赔偿预期:先分责任路径,再对应损失凭证

赔偿预期需要在责任路径和损失凭证核对后逐项形成。一般诊疗损害的责任基础可以对照前述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如果争议涉及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法律还规定了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路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咨询时需要先确认争议属于一般诊疗行为、产品缺陷还是血液输入等不同事实,再讨论责任主体。

损失材料可以按“项目—金额—发生期间—凭证—与诊疗损害的关联”制作清单。医疗费用、护理、交通、收入变化、后续治疗等材料需要关联具体事项和时间。已发生费用和待发生费用分开记录;有票据的写票据日期和金额,没有票据的写待补充原因。这样做的用途是让赔偿预期落在可核对的损失项目上,而不是先给出一个总额。

本文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具体赔偿计算标准或金额区间,不能据此给出赔偿数额。咨询时可以要求逐项说明计算依据、证据缺口和待核实事项;律师服务费、鉴定评估费等不同费用口径也应分别列明。涉及具体委托时,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

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清单

材料组 可包括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主体与关系 身份证明、授权文件、亲属关系材料、联系方式线索 谁提出咨询、与患者的关系、授权范围
病历组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门急诊记录 诊疗时间线是否连续、记录是否完整
告知与沟通 知情同意材料、谈话记录、转诊记录、沟通记录 告知、决策和转诊过程
损害与费用 费用票据、护理记录、收入变化材料、交通照护凭证、后续治疗材料 损失项目、金额、期间与损害的对应
程序材料 已提交或收到的文书、送达或签收信息 程序节点和已处理事项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归组,原件与复制件分别标注。表格用于咨询前自查,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法定清单。咨询时可以把问题写成可核对的形式,例如:现有病历缺少哪些记录、能否依法查阅复制;争议诊疗节点对应的病历记录是什么;鉴定评估需要补充哪些损害材料;各项损失凭证与损害期间的对应关系;律师服务范围与费用口径如何约定。

医疗纠纷咨询的落点,是把病历、鉴定材料和损失凭证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再讨论责任和赔偿预期。本文未涉及具体鉴定机构、北京地区收费标准和个案赔偿数额,这些需要结合材料向实际机构与律所确认。若需要围绕现有病历和费用材料做初步整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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