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在整理材料时,核对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记录、医疗票据原件与费用明细的对应关系、沟通记录的形成时间与主体,并按证明目的分类留存。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提供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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