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无证驾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知情”与“不知情”的材料出现冲突时,核验对象应放在三类事实上:车辆实际交付与使用关系、所有人了解驾驶人无证状态的途径、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与来源。程序上,可以先核对事故认定书是否完整载明当事人、车辆基本情况和证据及成因分析,再通过查阅、复制事故处理证据材料比对冲突点。知情与否的材料用于反映车辆交付和管理方面的事实,事故责任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一、先确定材料所处的程序阶段
事故认定阶段的核心文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使用人、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车辆交付经过等事实,都属于这一阶段需要查明的对象。
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复制件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是比对“知情”与“不知情”两类材料的程序入口。如果事故属于死亡事故或者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交管部门还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二、材料冲突时建议按四个维度核验
以下为材料整理与核验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交管部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核对材料指向的同一事项。 两类材料应当围绕同一组事实比对:车辆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钥匙、行驶证、保险单由谁保管;车辆日常由谁使用、是否有借用或有偿使用安排;所有人是否曾查验或询问驾驶人的驾驶证状态;沟通记录中是否出现与驾驶资格有关的内容。事项不一致的材料,不宜直接当作相互矛盾的材料使用。
第二,核对主体关系。 需要区分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管理人和驾驶人。材料由所有人本人形成,还是由其近亲属、雇员或实际管理人形成,证明用途不同。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分别列明各自掌握的车辆控制事实。
第三,核对形成期间。 事故前形成的投保资料、维修保养记录、车辆交接记录、聊天记录,与事故后补写的说明、追认性文字,在时间属性上不同。建议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取得方式和保存位置,避免把事后说明与原始记录混在同一组事实中比较。
第四,核对原件与来源。 书面说明、聊天记录原始载体、转账凭证、保险投保材料、车辆维修记录等,可以按“原件或原始载体是否可回溯”分类。复制件、截屏、转述性材料可以列明来源和保管人,便于在查阅案卷时逐项对应。
三、这些材料如何进入责任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以上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知情与否的材料本身不直接等同于事故责任比例,最终仍需结合驾驶行为、车辆交付事实和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如果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第六十七条)。
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应在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六十五条)。涉及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部分,需要结合相应民事法律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展开。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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