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不清时,处理的起点是事故认定书:先核对认定书是否载明了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再看这份认定与事故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是否对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对认定有异议的,认定书送达时会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还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需要结合认定书和证据材料逐项核对的,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事故车辆数量、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形式以及已取得的材料,再判断下一步准备方向。
责任比例按什么标准划分
多方事故中“比例不清”,通常不是指没有责任结论,而是指几个主体之间谁主谁次、各自过错对事故发生起了多大作用存在争议。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把划分标准写得很明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规定对应到多方事故,需要核对两个维度:一是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二是各方过错的严重程度。责任形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各方均无责任的交通意外情形。比例争议应当回到这两个维度找依据,而不是只看损害后果轻重或车辆大小。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了承担全部责任的特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也就是说,逃逸、破坏现场等情形原则上对应全部责任,但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在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减轻;如果同时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则不予减轻。这一例外在多方事故中容易被忽略,核对时要看认定书是否说明了减轻或不减轻的理由。
先核对认定书载明了什么
责任比例不清,第一份要看的材料是事故认定书本身。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核对时可以按这五项逐一对应:当事人和车辆信息是否完整,是否遗漏了某一方;事故发生经过是否按时间顺序写清了各车动作;证据及原因分析部分列举了哪些现场图、照片、视频、鉴定意见、证人材料;过错及责任部分是否把每一个责任主体的行为与责任形式对应起来。如果认定书只写了“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却没有说明该主体哪些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作用,或者证据清单与原因分析对不上,就属于需要进一步查阅证据材料的情形。
对比例有异议时的核对路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里可以拆成三层来用。第一,送达时间是制作后三日内,收到认定书时可以核对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上的日期,这关系到后续期限从哪天起算。第二,送达时会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复核申请的具体期限以告知内容为准,建议把认定书随附的权利告知页、送达回证一并留存,按告知的期限和对象准备。第三,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时可以看印章是否齐全。
复核与后续民事赔偿争议属于不同程序,不能把复核当作民事处理的唯一入口,也不能从认定书未写某一项就推导出某项权利消灭。是否申请复核、何时申请、复核申请中重点写哪些比例问题,需要结合认定书告知的期限、已有证据材料和损害后果综合判断。
多方主体中还要区分“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
有些多方事故的比例争议,不只在驾驶人之间,还涉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应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则的适用前提是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只在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范围内共同承担,且各责任主体实际支付总额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以向使用人追偿。核对时要把租赁合同、借用记录、车辆交付凭证、管理人对车辆状况或使用人资格的审查材料放在一起看,判断“过错范围”是否有材料支撑。
赔偿实现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条解决的是赔偿责任确定后的保险金给付路径,不替代事故认定中的比例划分。核对时可以同时准备保险单、承保范围页和事故认定书,看责任主体与承保主体是否对应。
材料核验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关注点 |
|---|---|---|
| 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 | 责任形式、认定日期、送达日期、告知的权利和期限 | 五项载明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送达日期与告知期限是否对应 |
| 现场图、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 | 事故发生经过、各车位置和动作 | 与认定书“发生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是否一致 |
| 证人信息及证言线索 | 现场观察到的各方行为 | 证人是否要求保密,是否需要通过查阅复制程序核对 |
| 车辆保险单、承保范围页 | 责任主体与保险承保主体是否对应 |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车辆和期间 |
| 车辆租赁、借用合同及交付记录 | 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是否分离 |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是否有过错材料 |
| 维修定损单、医疗票据、其他损失凭证 | 损失数额与责任比例的对应基础 | 各项损失是否同一事故、同一主体、同一期间 |
| 与交警沟通记录、复制证据材料 | 比例争议的具体事实点 | 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
清单的作用是让“比例不清”落到具体材料上:认定书负责说明责任结论和理由,现场材料负责还原经过,保险材料负责对应赔偿主体,损失凭证负责对应数额。不同材料解决不同问题,不建议只用其中一份材料推断全部责任比例。
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
如果准备就责任比例问题咨询律师,可以先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把材料分组:事故认定书和送达材料一组,现场证据一组,车辆和保险材料一组,损失凭证一组。分组后把每组材料能证明的事实写成简短说明,再标出认定书中哪些表述与材料对应不上。这样沟通时更容易判断争议落在“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还是“过错严重程度”,也更容易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查阅、复制证据材料。
委托律师处理时,具体工作范围、是否包含复核申请材料准备、证据梳理和赔偿数额测算,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受理机关、鉴定机构的规定核对,不宜在咨询阶段预设统一数额。涉及人身损害的,现场报警、救治和保险报案仍应优先按公安、急救和承保机构的渠道处理。
围绕多方事故责任比例,尚需核对的主要是认定书载明的过错及责任、送达时告知的复核期限、已复制证据材料的完整程度,以及租赁借用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有无过错材料。把这几项对照清楚后,再判断是补充证据、按告知期限申请复核,还是在赔偿协商中调整主张。需要进一步梳理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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