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请律师、小额拒赔自己起诉还是委托律师,取决于三个可以先核对的条件:拒赔通知是否写明了理由和所依据的条款、争议金额与需要整理的证据量是否匹配、自己能否在理赔和诉讼中把“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逐项对应到材料。金额不大、拒赔理由单一、事故与损失证据齐备的,可以先自行向保险公司主张并视答复决定下一步;金额虽小但争点落在免责条款效力、定损金额或多次补充材料仍未核定的,先做一次专业核对更稳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围绕拒赔通知书、保险合同和材料提交记录做初步梳理。
一、先看拒赔通知写了什么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非一句口头结论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据此,拿到拒赔通知后可以核对三项内容:作出核定的日期、拒赔的具体理由、理由所对应的合同条款。只写条款编号、没有说明事实与条款如何对应的,属于说明理由是否充分的问题,可以结合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事项进一步核对。需要留意的是,上述条文要求说明理由,条文本身没有规定“未说明理由即当然无效”,因此不宜仅凭通知书写得简单就断定拒赔不成立,具体效果还要看合同条款和拒赔所依据的事实。
如果争点涉及责任免除条款,可以对照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针对的是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适用时需要先把拒赔所依据的条款原文与案件事实对应起来,再判断是否落入上述两项。
二、自己主张时,举证要按三类事实分组
自行理赔或自行起诉,核心工作是把材料与待证事实对应起来。《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这条规定包含两个方向:请求方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保险人认为材料不完整时,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自己处理时,建议把材料按“事故性质、事故原因、损失程度”三组整理,例如事故认定材料对应性质与原因,维修定损单、发票、病历等对应损失程度。若保险公司分多次、零散地要求补充同一类材料,可以保留每次通知的时间与内容,作为材料提交过程的记录。这类记录有助于说明材料是否已经提供,但不当然等于拒赔不成立,仍需结合具体答复判断。
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此,事故发生后通知保险公司的记录也属于应保留的材料,尤其是通知时间、方式和对方回复。
三、委托律师处理时,拟议的工作范围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委托的判断参考:拒赔理由直接引用责任免除条款、定损金额与维修或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伤情与事故因果关系存在争议、需要申请鉴定或评估、材料已多次补充但核定结论仍未明确。这些情形的共同点,是争点不只在金额,而在事实与条款的对应关系。
就委托范围而言,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以下工作:梳理拒赔通知与保险合同条款的对应关系、按待证事实整理证据目录、起草理赔交涉文书或起诉材料、代理出庭。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按统一项目预设。
四、三类费用分开核对
费用问题容易混在一起,建议分开看。
律师服务费方面,根据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具体收费应与律所书面确认,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交纳标准以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也需单独核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是否属于该条所称“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要结合支出用途、凭证和查明对象核对;最终由谁负担,仍取决于案件处理结果,不宜在起诉前把“对方承担”作为唯一成本判断依据。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核对什么 | 用途 |
|---|---|---|
| 保险合同、投保单 |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 对应第十八条所列合同事项,确认拒赔依据的条款原文 |
| 拒赔通知书 | 核定日期、拒赔理由、所依据条款 | 核对第二十四条要求的说明理由 |
| 理赔申请与材料提交记录 | 首次申请时间、材料清单、补充通知次数 | 核对第二十二条“一次性通知补充”的实际情况 |
| 事故与损失证据 | 事故认定材料、病历、定损单、发票 | 分别对应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
| 沟通记录 | 电话、邮件、微信的时间与内容 | 还原通知与答复过程 |
| 鉴定、评估支出凭证 | 用途、金额、发票 | 对照第六十四条判断是否属于查明损失程度的费用 |
六、怎样落到具体选择
争议金额较小、拒赔理由只涉及某一项材料缺失、补齐材料后保险公司仍在核定期限内的,可以先自行提交并保留记录,视答复再决定是否起诉。拒赔理由涉及责任免除条款、定损结论分歧明显、或需要鉴定才能确定损失程度的,先做一次条款与证据的对应核对,再决定自行起诉还是委托代理,通常比直接进入诉讼更节省反复补充材料的时间。
无论选择哪一种,起诉前需要准备的仍是同一组事实: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失的具体项目与金额、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间与材料、拒赔通知的内容。把这四项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页事实摘要,既便于自己陈述,也便于与律师沟通。
本文涉及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材料是否完整、费用如何构成,仍需结合拒赔通知书、保险合同原文和提交记录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后就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进一步沟通。
本文引用的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官方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版本同上。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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