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气检测结果与血液检验报告不一致时,咨询时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比较哪一个数值“更可信”,而是把两份结果背后的取样记录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核对:呼气在何时、何地、由谁、用什么仪器检测,记录有无当事人签字;血液在何时、何地、由谁提取,血样如何编号、封装、保管、送检,检验机构何时受理、用什么方法检验、报告由谁签发。两条记录的主体信息、时间顺序和流转环节能否相互对应,决定了这两个数值能否放在一起比较。这一步属于材料核对,不代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
一、两类记录分别核对什么
呼气检测与血液检验属于不同环节,记录的关注点也不同。
| 核对维度 | 呼气检测记录 | 血液提取与检验记录 |
|---|---|---|
| 时间地点 | 检测日期、时刻、地点,与查获时间是否衔接 | 提取日期、时刻、地点,与呼气检测相隔多久 |
| 经手人员 | 检测人员、在场人员,记录上有无签名 | 提取人、医护人员、见证人,当事人有无签字确认 |
| 载体与编号 | 仪器编号、打印小票或当场记录、有无复测 | 采血管数量与编号、封条编号、封装方式与签名 |
| 流转过程 | 结果是否当场告知、有无异议记载 | 保管人、存放与交接时间、送检日期、受理编号 |
| 结果文件 | 呼气数值的书面载体 | 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方法、结果数值、报告日期与签章 |
核对时建议围绕“同一性”展开:姓名、身份证号、血样编号、封条编号在提取记录、封装记录、送检单、受理回执和检验报告上是否一致;时间线是否连续,即查获、呼气、提取、送检、受理、出具报告之间有无无法解释的空白。任何一处对不上,都应当单独标注,而不是自行推断结论。
二、法律上能确认的部分与需要另行核实的部分
血液提取通常发生在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检材的取证过程中。资料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条文索引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这两条支持的是:提取血样属于有文书、有经手人的侦查取证活动,咨询时可以要求核对相应的检查记录与证明文件是否在卷。
同一资料还载明,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过程可以录音或者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完整性。这部分针对的是供述内容,可用于核对当事人在检测、提取现场及后续讯问中的陈述是否被完整记录,但不属于取样环节本身的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血样保存条件与送检时限等具体技术要求,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国家标准或喀什当地办案规范,需在咨询时向办案机关或律师核对现行有效版本,不宜套用其他地区做法。
三、咨询前可以怎样整理
建议按时间顺序制作一张事实卡:查获时间地点、呼气检测时间与数值、血液提取时间与地点、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每条注明来源是亲历、文书还是他人转述;再把已收到的文书(呼气记录、提取记录、检验报告、告知材料)按完整页保存,标注页码、日期、机关和送达方式。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律师能迅速看出两份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可比性,以及哪些环节的记录尚缺。
委托律师时,律师服务费应由律师事务所财务统一收取、统一入账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这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的要求;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约定。个案中取样记录是否完整、结果差异如何评价,仍需结合全部在卷材料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