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核对时,应围绕该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分别核实:案外人是否“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案外人与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是否存在“通谋”;案外人是否“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以及是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上述条件须同时具备,才涉及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论处的问题。
关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关于“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其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建议核对生效判决、裁定及执行文书,核实案外人明知和通谋的相关记录,以及协助隐藏、转移财产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材料。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七条、第五条,法释〔2024〕13号,2024年10月30日落款,2024年12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全文刊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网站,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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