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账号多次发布涉嫌诽谤的内容时,删除请求与取证在时间上不必机械分先后,但取证应先于或同步于删除操作:先固定该账号各次发布的时间、内容、账号信息和传播数据,再向平台发出包含初步侵权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删除会改变页面状态,而通知删除又可能影响后续对“损害扩大部分”的认定。是否能够在通知后要求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取决于通知内容是否完备、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这些都需要用时间记录和材料来核对。
一、先核对什么:同一账号、多次发布、两个时间点
“同一账号多次发布”意味着要证明行为主体和发布连续性。建议按同一账号ID逐条整理,而不是只看截图内容。可以核对的项目包括:
| 核对对象 | 具体内容 | 用途 |
|---|---|---|
| 账号身份 | 账号昵称、ID、主页链接、头像、认证信息 | 把多次发布归到同一主体名下 |
| 每次发布 | 发布时间、具体文字或图片、阅读量、转发评论数 | 证明发布次数、持续时间和传播范围 |
| 页面状态 | 发布时的页面截图或录屏、链接地址 | 证明删除前的内容确实存在 |
| 通知记录 | 向平台提交通知的时间、内容、平台回执 | 核对平台何时知道、是否及时处置 |
| 删除结果 | 删除或屏蔽的时间、处理结果页面 | 区分删除前后的损害范围 |
取证时间建议早于或至少同步于通知平台删除。网络页面随时可能被发布者自行删除或修改,先固定页面状态,再要求删除,能保留“发布时是什么样”的证据;同时,通知时间与删除时间的间隔也可以用于核对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这里“建议先取证”是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律规定的固定先后顺序。
二、删除通知的法律条件和平台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照这条规定,向平台发通知时,至少要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一并提交。多次发布的情形下,初步证据可以按每条发布分别列明,并附上账号归属信息,使平台能够定位具体内容。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扩大部分”以通知到达后仍未处置造成的后续损害为限,不能据此推导通知前的全部损害都由平台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另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针对的是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的情形,与前述通知删除路径的适用条件不同,核对时应区分平台是“接到通知后未处置”,还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处置”。
三、咨询律师前可准备的费用与工作范围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资料列有一般侵权、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业务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就本题而言,可以向律所核对的事项包括:对多次发布内容逐条梳理、协助起草平台删除通知、整理取证时间线、评估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材料、程序阶段和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支出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通常会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因此,咨询时可以请律所书面说明拟议工作范围、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费用的大致边界;这些都需要结合个案确认,不能以其他案件的价格替代本案报价。
核对顺序上,可以先按“账号信息—逐条发布记录—页面状态固定—通知与平台回执”分组整理,再带着材料咨询,便于律师判断通知是否满足初步证据要求、平台处置时间是否构成“及时”,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另行取证的内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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