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办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答辩状代写,需要准备的材料大体可以归为三类:一是确定责任基础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二是原告的起诉状与证据目录;三是能够印证事故认定书所载事实、证据来源和当事人信息的客观材料。事故认定书的“交”发生在两个环节:事故处理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进入诉讼后,答辩方使用的是自己收到的送达件,或者从交管部门查阅、复制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的材料。原告证据目录由原告方随起诉材料提交,答辩方要做的是逐项核对,把它与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对应起来,形成质证与答辩意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文书代写,一般先核对这两份材料的来源、版本与签章,再确定答辩思路;需要就自家材料做初步判断,可拨打 4009003957。
一、认定书记载的五项内容,分别对应答辩状的不同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五项在答辩状里的用途并不相同。第(一)项对应核对当事人身份、车辆登记信息、投保情况是否与起诉状列明的一致;第(二)项对应核对事故时间、地点、行驶方向、碰撞部位,原告陈述与认定书记载不一致的地方,往往就出在这一项;第(三)项是证据与成因分析,原告证据目录中来源于事故处理材料的证据,可以与这一项列举的内容逐一对照;第(四)项是过错与责任,答辩中关于责任比例、过错程度的回应主要围绕它展开;第(五)项则是形式核对,看交警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作出日期是否齐备。代写时把五项拆开使用,比通篇笼统引用一份认定书更有针对性。
二、事故认定书怎么取得、怎么提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同上版本)
据此,答辩方手上的认定书通常是自己收到的那份送达件。建议以送达件为底本核对页码、签章与日期,答辩状中引用的责任表述应与送达件逐字一致。如果认定书遗失或者需要补充其第(三)项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对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从交管部门复制出来的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提交时保留盖章页,便于说明来源。
在诉讼中提交这份文书,一般提交复印件并携带原件备核,具体份数与形式以受理法院的举证通知为准。收到认定书的时间还会影响复核与起诉期限的起算,认定书附随告知的具体天数,应以文书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没有认定书,或者认定书被重新制作的情形
并非每起事故都有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种情形下答辩状的基础材料是事故证明,它载明的事项范围与认定书五项内容并不相同,不宜按认定书的标准要求它记载过错与责任。
逃逸案件另有规则。该规定第六十六条明确,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并送达;案件侦破后已经制作过认定书的,应当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手上同时存在两份文书,建议核对后一份是否注明撤销前一份,避免以已被撤销的认定书作为答辩基础。
制作期限也可以用来核对时间线。该规定第六十二条要求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四、原告证据目录怎么核对
证据目录是原告方列明证据名称、份数、来源与证明目的的清单。答辩状的回应可以按同一维度做成对照:每一项证据对应认定书哪一项记载、来源是交管部门还是当事人自行取得、形成时间是否落在事故处理期间、有无原件可供核对、答辩时要说明的问题是什么。这样处理的好处是,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指向同一份材料,不会出现目录编号与正文引用错位。
有一处环节值得留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原告证据目录中若有来源于该公开环节的材料,可以核对当时是否到场、记录内容与目录所列是否一致。
五、建议整理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要点 |
|---|---|---|
|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件) | 责任基础、文书形式 | 五项内容是否齐备,交警签名或盖章、专用章、日期 |
| 送达或签收记录 | 收到时间 | 与告知的复核、调解、起诉期限对应 |
| 从交管部门复制的证据材料 | 认定书第(三)项证据来源 | 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
| 原告起诉状与证据目录 | 诉请范围与证据的对应关系 | 编号、页码、份数是否连贯 |
| 原告主张损失对应的凭证 | 诉请金额的构成 | 与目录列明的证据是否一一对应 |
| 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材料 | 主体与保险关系 | 与认定书第(一)项记载是否一致 |
这份清单是整理建议,用来说明每份材料能核对什么,不构成法定必交材料的列举。
六、责任划分条文的用法与边界
答辩状回应责任比例时,常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些条文说明的是交管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答辩状可以围绕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展开,但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之间如何对应,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对认定书本身有异议的,第六十五条已明确交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和期限,具体申请期限以认定书告知内容为准。
七、还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答辩期、举证期限以及证据提交的份数与形式,由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受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确定,本次资料未收录这部分内容,建议按法院文书载明的期限安排。代写答辩状属于文书服务,具体工作范围、交稿节点与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围绕本文还需要核对三件事:手上的认定书是送达件还是复制件、是否另有一份重新制作的认定书注明撤销原认定书;原告证据目录的每一项能否对应到认定书的具体项目;法院文书载明的答辩与举证期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协助梳理这些材料与事实,咨询电话 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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