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履行不能、需要转入执行程序时,后续律师服务项目不能仅凭前期口头沟通确定,应回到书面委托合同核对原约定服务范围是否覆盖执行阶段;未覆盖的部分,属于新增服务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并以书面补充约定和收费清单固定下来。下面按“先核对范围、再核对费用边界、最后准备咨询材料”的顺序说明。
一、后续服务项目以书面委托约定为确认基础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执行阶段的工作量、跨地办理成本、财产查控与沟通难度,都会影响律所对新增服务的报价,因此不存在可套用的统一数额。
确认时建议围绕三个对象:
- 原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条款:前期委托写明的服务事项是调解阶段、一审阶段,还是包含“判决、调解后的执行”等后续程序,直接决定执行阶段属于履行原约定还是新增委托。
- 调解协议与履行情况材料:调解协议或调解文书、对方未按期履行的记录、已催告或沟通的凭证,用于向律所说明转入执行的原因和当前进度。
- 拟新增服务的具体清单:例如执行申请材料准备、财产线索梳理、执行进程沟通等,逐项写清工作内容,再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执行、上诉申诉等法律主题,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可用于了解准备事项,不替代书面委托约定。
二、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开核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时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据此,核对执行阶段费用时可以分两栏查看:一栏是律师服务费,对应新增服务项目及计费方式;另一栏是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按实际发生并凭有效凭证结算。两栏混在一起报价,后续容易产生争议。该意见第八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向司法人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
三、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能说明的问题 | 建议准备方式 |
|---|---|---|
| 原委托合同及收费清单 | 原服务范围是否含执行阶段、原计费方式 | 标注服务范围、收费条款、签署时间 |
| 调解协议或调解文书 | 履行义务主体、期限、未履行部分 | 准备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
| 履行与催告记录 | 转入执行的原因与时间节点 | 按时间顺序整理转账、聊天、书面通知 |
| 已支付费用凭证 | 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是否分开 | 与收费清单逐项对应 |
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目的是让律所能够在同一事项、同一程序阶段上判断服务范围与工作量,并非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生效条件。保定当地是否有更细的收费指引,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律所及当地律师协会另行核实;其他案件中的费用情况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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