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伤残津贴申请材料,可以按“结论处在哪个程序阶段—伤残等级对应哪一档待遇—劳动关系和工资基数是否支撑申请”三条线分开进行:先确认鉴定结论是初次鉴定、再次鉴定还是复查鉴定,再核对结论载明的伤残等级是否为五级或六级,最后核对用人单位是否保留劳动关系、是否难以安排工作,以及本人工资基数和支付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问题时,可拨打4009003957,先说明鉴定结论的作出时间、送达时间、伤残等级和单位当前的岗位安排,便于把材料核对范围缩小到具体程序阶段。
一、先确认鉴定结论处在初次、再次还是复查阶段
同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处在不同程序阶段,核对重点不同。初次鉴定要看作出主体、期限和送达;再次鉴定要看是否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省级结论是否已经作出;复查鉴定要看是否距离原结论作出已满1年、伤残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核对时可以看结论书载明的鉴定机构、鉴定日期,以及鉴定档案中是否有专家组组成、委托诊断等程序材料。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存在回避事由,可以把相关事实和材料单独整理,向鉴定机构核实处理方式。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里的起算点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因此签收记录、邮寄回执、单位转交记录的时间需要与结论书日期分开核对。超过15日是否还能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需结合送达事实和受理机构意见另行核实,不宜仅凭结论书日期直接判断。
复查鉴定则规定在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核对时可以把原结论日期、复查申请日期、新结论日期列在同一时间轴上,避免把不同程序的期限混在一起。
二、把伤残等级与津贴档次、支付主体对应起来
伤残津贴不是所有伤残等级都涉及的项目。在本次可核对的规定中,按月伤残津贴出现在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核对时至少要分四组信息:第一组是结论书上的伤残等级,确认是五级还是六级;第二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五级对应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对应16个月本人工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组是伤残津贴的比例,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组是最低工资补差,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里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按当地当期标准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数额,不宜自行估算。
“本人工资”是计算基数,但本次资料没有展开其具体口径。整理材料时,可以把工资表、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按同一期间并列,核对姓名、单位、月份和金额是否对应;具体基数如何认定,需结合条例相关条款和当地经办口径另行确认。
还要把停工留薪期与伤残待遇衔接起来。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核对时可以把停工留薪期起止、结论作出日期、工资发放记录放在同一张表上,查看是否存在期间交叉或待遇项目混同。
三、核对“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事实材料
第三十六条把“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与“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放在同一项中。伤残津贴的核对,除了看鉴定结论,还要看劳动关系和岗位安排的事实材料。建议整理以下材料: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位发出的返岗通知、调岗通知、岗位安排说明;双方关于岗位调整的协商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单位关于“难以安排工作”的书面说明或往来函件。这些材料能够说明劳动关系是否仍然保留、单位是否作出安排、劳动者是否实际到岗,以及伤残津贴从何时开始计发。
这些整理建议是帮助把事实材料与条文条件对应起来,不是法定申报顺序,也不表示缺少某一项材料就必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具体需要哪些材料,仍要以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实际程序要求为准。
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核对时要看本人提出的书面意思表示、解除或终止的时间、补助金的计算表,以及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各省具体标准,不能编造金额,需要另行查找当地现行规定。解除或终止后的伤残津贴衔接,也需结合当地规定和具体经办口径核实。
四、按同一维度整理材料清单
下表把“核对对象、建议查看的材料、能够说明的问题”放在同一维度,便于咨询时逐项对照。表中列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
| 核对对象 | 建议查看的材料 | 能够说明的问题 |
|---|---|---|
| 鉴定结论阶段 | 结论书、签收记录、邮寄回执、单位转交记录 | 结论是初次、再次还是复查;收到日期与15日期间的关系 |
| 鉴定程序 | 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专家组组成材料、委托诊断材料 | 是否对应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要求 |
| 伤残等级 | 结论书主文、等级页 | 是五级、六级还是其他等级,决定是否进入第三十六条的津贴核对 |
| 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解除或终止证明 | 劳动关系是否保留,是否发生解除或终止 |
| 岗位安排 | 返岗通知、调岗通知、协商记录、单位书面说明 | 单位是否安排适当工作,是否存在“难以安排工作”的事实 |
| 工资基数 | 工资表、银行流水、个税记录、缴费记录 |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工资基础 |
| 支付主体 | 基金支付凭证、单位工资发放记录 | 区分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单位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
| 最低工资补差 | 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津贴计算表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复查鉴定 | 原结论、复查申请、新结论 | 结论作出1年后伤残情况是否变化,待遇是否需重新核对 |
五、咨询前说明程序节点和费用边界
向律所咨询时,可以先按“结论书—送达记录—劳动关系材料—工资材料—支付凭证”的顺序说明,避免只笼统问“能赔多少”。资料显示,恒略律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劳动争议、工伤等主题;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以及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咨询时可以与律所协商,将鉴定结论程序核对、津贴材料清单梳理、与用人单位沟通函件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分别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也不宜在材料尚未核对前预设结果。
如果涉及紧急人身安全或需要公共法律援助,应优先通过当地急救、报警或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伤残津贴的按月支付主体、“难以安排工作”的证明方式、本人工资基数口径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省级标准,仍需结合结论书、送达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材料进一步核对。需要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相关材料整理与程序问题时,可拨打4009003957,先说明鉴定结论的作出时间、送达时间、伤残等级和单位当前的岗位安排。
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转载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