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未达成一致后转入诉讼,准备工作可以围绕三件事展开:确定被告与请求项目、完整取得并核对病历资料、把各项损失整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凭证。以医疗损害责任提起诉讼时,被告指向的是医疗机构,原告一方需要就诊疗活动中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准备材料;此前的调解过程已经形成的书面记录,也可以用来梳理双方争议的具体节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在正式起诉前,可以先就被告主体、请求项目和材料归集做一次系统梳理。
一、先确定被告与请求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决定了材料准备的对象:需要核对的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告知文书和病历管理情况,医务人员的个人说明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
原告一方的主体资格,可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患者本人作为受害人属于赔偿权利人;患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主张。起诉状中的原告身份、与患者的关系证明,需要和这一条的表述对应起来。
请求项目则要与损失事实一一对应,不宜笼统写“赔偿各项损失若干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每一项背后都需要一类凭证支撑。调解阶段双方争执的金额往往是一个总数,转入诉讼时需要把这个总数拆开,逐项说明计算方式。
二、病历:查阅复制与过错推定的三种情形
病历是医疗损害案件里最核心的材料,也是调解阶段最容易出现分歧的地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据此,患者一方可以就上述几类病历资料提出查阅、复制要求,取得后应核对页码是否连续、有无缺页、医嘱与护理记录的时间是否吻合、检验报告与病程记录能否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一条把三类与病历管理直接相关的情形,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律效果连接起来。整理材料时,对应的核对重点是:病历提供是否完整、有无被拒绝提供的情形、原件与复印件的差异、修改处是否有规范痕迹。这三项是并列情形,各自的构成不同,需要分别对照事实,不能笼统写成“病历有问题”。
三、把过错对应到具体的诊疗环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是过错。除病历管理外,还可以从两个方向梳理:一是知情同意,二是诊疗义务。
关于知情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应到材料上,就是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书、谈话记录、签字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需要注意的是,签字齐全本身说明程序上有记载,至于说明是否具体、替代方案是否提及,仍要结合谈话记录的内容判断。
关于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科室、具体病情、具体时间来判断的标准,通常需要借助鉴定意见。因此,梳理时间线时,应把就诊、检查、诊断、处置、转诊、抢救各环节的日期与接诊科室逐条列明,方便后续确定争议集中在哪个节点。
四、损失项目按统一口径计算
误工费可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有固定收入的,需要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和实际扣发记录;无固定收入的,需要准备近三年收入凭证;两者都不具备时,才涉及参照行业平均工资,这一顺序不宜颠倒。
护理费与交通费的口径不同。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交通费则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票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日常探视的交通支出与就医交通支出属于不同项目,整理时宜分开存放。
五、材料清单与核对顺序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时留意 |
|---|---|---|
| 身份与关系证明 | 原告是否为患者本人或近亲属 | 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体现关系的文件 |
| 病历全套 | 诊疗过程是否连续、有无缺页或改动 |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分类归档 |
| 知情同意文书 |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是否说明并取得同意 | 同意书与谈话记录一并保存,注意签字日期 |
| 费用票据 | 医疗费实际支出 | 住院结算单、门诊票据、外购药凭证按时间排序 |
| 误工与收入 | 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 | 医嘱休假证明、工资流水、扣发证明相互对应 |
| 护理与交通 | 护理人数期限、就医往返支出 | 护工合同与发票、交通票据与就诊记录日期匹配 |
| 调解阶段文书 | 双方争议集中在哪些问题 | 调解记录、往来函件、对方答复按时间排列 |
核对顺序上,建议先固定主体和时间线,再处理病历完整性,最后归集损失凭证。原因是病历缺失会直接影响后续鉴定能否进行,而损失金额的核算依赖于诊疗期间的确定。这个顺序属于整理方法上的建议,不构成任何程序上的法定先后要求。
六、调解材料在诉讼中的用法
此前调解形成的书面材料,用途主要在于锁定争点:对方在调解中承认过哪些事实、对哪些环节提出异议、对病历完整性作过何种答复。这些内容可以帮助确定起诉状中事实部分的表述重点,也可以帮助判断哪些事项需要申请鉴定。需要提示的是,调解过程中的让步表述与诉讼中的主张之间的关系,要结合具体文本判断,不宜自行推定其效力,这部分宜在起诉前与律师逐份核对。
七、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转入诉讼涉及三类支出,性质不同: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按人民法院的通知缴纳;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按鉴定机构告知的标准支付。三类费用不宜混在一起估算。委托时可以就以下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起诉状与证据目录的制作、病历调取与核对、鉴定申请的提出、开庭代理。是否申请鉴定、申请何种鉴定,需要结合病历评估后确定,事前不宜作固定承诺。
结语
调解不成转诉讼,实质工作是把散落在诊疗过程、调解沟通和费用票据中的事实,整理成一套能够逐项对应法条与请求的材料。建议在起诉前完成三项核对:被告主体是否准确、病历是否完整取得、损失项目与凭证是否一一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提供上述材料的梳理与程序衔接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紧急医疗处置的,仍应先通过医疗机构急诊渠道处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申请事宜。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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