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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需要请律师吗,调解不成转诉讼材料怎么接

医疗纠纷调解并不以聘请律师为法定前提,是否委托律师,取决于你在调解中需要解决的是“把材料说清楚”,还是“把责任和金额争明白”。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先区分两件事:调解阶段你手上已有哪些病历与费用凭证;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后,这些材料能否直接对应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请求项目和…

医疗纠纷调解并不以聘请律师为法定前提,是否委托律师,取决于你在调解中需要解决的是“把材料说清楚”,还是“把责任和金额争明白”。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先区分两件事:调解阶段你手上已有哪些病历与费用凭证;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后,这些材料能否直接对应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请求项目和计算依据。调解阶段形成的记录、复印件和沟通痕迹,可以在诉讼中继续使用,但需要按诉讼的材料结构重新归组,并补齐主体身份、送达信息和请求计算依据。

一、调解阶段请不请律师:先分清“法定要求”和“实际需要”

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现行材料中没有规定当事人参加调解必须委托律师,也没有规定不委托律师就不能提出诉求、提交材料或发表意见。患者本人、近亲属或受托人都可以参与沟通。因此“调解必须请律师”这一说法缺少依据;反过来,“请了律师调解就一定能达成协议”同样没有依据。

律师在调解阶段的实际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厘清责任主张的事实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把“损害”“过错”和两者之间的联系放在一起,调解中要讨论的正是这三点,而不是单纯比较治疗效果与预期。

第二,处理病历资料的取得与固定。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调解阶段如果病历尚未完整取得,后续无论继续调解还是转入诉讼,都会受制于同一份材料缺口。

第三,识别可以主张“推定过错”的情形。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需要注意,这一条的三项是推定过错的事由,并不等于直接确定赔偿数额,损害后果和因果联系仍需另行证明。

以下情形可以优先考虑委托律师参与:病历出现缺页、前后不一致,或复制申请长期没有回应;损害后果较重、涉及伤残等级和多项赔偿项目;双方对诊疗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分歧明显;调解组织已多次组织沟通但争点始终无法收敛。损害较轻、争点单一、材料完整且双方对事实无重大分歧的,自行参与调解也是一种可行安排。

二、调解阶段建议固定的材料

调解不是“谈完就结束”,调解过程中形成和交换的材料,往往是转入诉讼时最省力的起点。下面这张表按材料类别列出建议核对的内容及用途,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类别 具体内容 能核对什么
主体与关系 患者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文件、各方联系方式 谁有权提出主张、由谁签收文书
诊疗记录 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诊疗过程是否连续、关键处置有无记录
知情沟通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同意文书,病情告知与替代方案沟通记录 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同意是否明确
费用凭证 住院与门诊票据、费用清单、外购药凭证、转诊交通与住宿票据 损失范围与金额的来源
时间线 从首次就诊到损害发现的各节点日期及对应材料 损害与诊疗行为在时间上的对应关系
沟通记录 与医疗机构、调解组织的往来记录、回复时间 是否曾申请复制病历、对方如何答复
程序材料 调解申请、调解记录、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终止的书面材料 已进行的程序及各自立场

病历部分建议在调解阶段就完成完整复制并留存原件来源说明,原因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把“及时提供”明确写给医疗机构,复制申请的时间、范围和答复,本身也是后续说明“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情形”的事实材料。

三、调解不成转诉讼,材料怎么接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材料承接的关键不是重新收集,而是把已有材料按诉讼需要重新对齐。可以从四个方向入手。

第一,主体先对齐。原告一方需明确是患者本人还是近亲属,被告一方应以医疗机构的登记名称为准,避免使用科室名称或简称。调解阶段使用的授权文件,进入诉讼时需要重新核对授权范围与签署时间。

第二,请求项目与计算依据对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同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这些条文提供的是计算方法和参照标准,具体数额仍取决于举证情况与鉴定结论,不宜在材料整理阶段先行锁定。

第三,病历证据保持连续。调解阶段复印的病历、影像资料和费用清单,转入诉讼后仍需与原始来源对应;如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相关申请记录、答复文书和材料缺页情况应单独归档,便于在诉讼中说明事实。

第四,区分已确定与待确定事项。管辖法院、是否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材料的提交范围,以及请求金额的最终确定,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另行核对,材料整理阶段可以先把事实和凭证备齐,结论留待进一步确认。

四、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如果考虑委托,建议先与律所书面确认三件事:委托覆盖哪个阶段(仅调解、仅材料梳理、调解加诉讼);由谁承办、如何沟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别如何计算。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项目,不宜合并比较;具体收费需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以其他案件的报价作为参照。公共法律援助渠道与紧急医疗求助渠道仍应优先使用,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核对清单

一是按时间顺序整理一份事件经过,标注每段对应的材料;二是把病历复印件按就诊阶段分册,记录复制申请的时间与答复;三是把费用票据按门诊、住院、外购、交通住宿分组;四是列出目前仍有争议的三个具体问题,例如某项处置是否有记录、告知是否充分、损害与诊疗的时间对应关系。带着这份清单沟通,比笼统描述“治疗效果不好”更能推动问题解决。

调解是否需要律师,最终取决于你的材料完整度和争点复杂度;调解不成转诉讼,材料的价值在于能否与主体、请求项目和计算依据一一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病历复制情况、材料归组方式和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核对。

本文引用的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出处: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出处: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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