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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隐私权侵权维权常见问题:发现被泄露后先做哪几步?

发现隐私被泄露后,可以先按四步走:第一步,把泄露的内容、发布账号、链接、时间和已经扩散的范围固定下来;第二步,判断泄露发生在哪类主体手里——是网络平台上的用户发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信息流出,还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泄露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第三步,针对仍在网络上的内容,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本人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保留发送与送达记录;第四步,按对应的主体规则明确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主张,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天津处理这类问题,适用的是全国统一的《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则,具体平台的投诉入口、行业主管部门的受理分工需要按实际渠道另行核对。如果对通知怎么写、发给谁把握不准,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把已经掌握的材料列清楚,再判断下一步。

第一步:先固定“泄露了什么、谁发的、扩散到哪”

隐私泄露维权最先要解决的是证明对象问题:哪一项信息被公开、由哪个账号或哪个环节流出、在什么时间、被多少人看到。这一步建议在发现后尽快完成,因为页面可能被删除、账号可能改名、链接可能失效。

具体可以做的是:对发布页面完整截图,保留网址、发布时间、账号名称与头像等可识别信息;对聊天记录、邮件、短信,保留原始载体,截图之外尽量保留原始文件;对已经转发扩散的内容,记录转发链条和大致浏览量、评论量。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让后续的通知和主张有具体指向,避免只留下“我的信息被泄露了”这样的概括陈述。

如果泄露的信息来源于诊疗环节,患者本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取得病历资料后,可以据此核对被泄露的信息是否落在医疗机构掌握的病历范围内。

第二步:分清泄露主体,决定用哪一条规则

不同主体对应不同的规范,主张的对象和内容也有区别,这一步判断错了,后面的通知和主张容易落空。

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泄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时可以同时面对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和承载内容的平台两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把保密义务和侵权责任直接落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身上,适用前提是泄露的信息属于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或者属于未经同意公开的病历资料。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条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责任形式写得很具体,可以对照逐项提出。

第三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合格通知

内容仍在网络上时,通知是控制扩散的关键动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包含几个需要逐项落实的内容。通知要写明要求采取的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都是法条列举的方式;通知要附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前面固定的截图、链接、身份关系材料就是用来满足这一项的;通知要包含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实名是法条要求,不是可选项。发出后建议保留发送记录、平台回执和后续处置结果,因为这些材料可以核对平台接到通知的时间,进而对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判断。

同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适用条件不同:前者指向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后者指向接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主张时应当按各自条件分别说明,避免混用。

需要留意的是,通知内容应当准确。法条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指向的内容、账号、侵权理由要写清楚,范围不宜随意扩大。

第四步:主张什么,按主体逐项对应

主张的内容要与主体和责任形式对应。针对网络上的内容,可以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要求发布者承担侵权责任。针对经营者,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主张泄露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单独说明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隐私和个人信息属于人身权益范畴,但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泄露信息的敏感程度、传播范围、对生活的影响等事实具体判断,不能在通知阶段直接等同于必然获得支持。

财产损失的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一条适用于财产损失,隐私泄露中如涉及财产损失,可以据此说明计算方式。

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用途
泄露页面截图、网址、发布时间、账号信息 泄露内容、发布主体、传播时间 作为通知中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本人身份证件等身份材料 权利人的真实身份 满足通知应包含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
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平台回执 是否发出通知、何时发出、平台是否转送和处置 对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判断
消费凭证、与服务方的沟通记录 双方存在何种关系、信息由谁掌握 判断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申请及回复 医疗机构掌握的信息范围 核对泄露信息是否来自诊疗环节
转发链条、评论与浏览量记录 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 用于说明损害后果

几个容易走偏的地方

只发一句“请删除”,不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平台难以据此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通知的效力会打折扣。把平台一律当作直接侵权人主张,忽略了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各自的条件差别。在通知中夸大事实或指向无关内容,可能触及错误通知的责任。认为信息已经删除就没有后续,实际上删除只解决扩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主张仍需另行提出。

医疗场景下还有一点需要区分: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与医疗机构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前者用于取得材料核对事实,后者用于判断泄露责任,主张时分开表述更清晰。

还需核对的事项

天津本地平台的投诉受理入口、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分工、以及具体案件中“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已经掌握的材料能否支撑通知和主张,取决于证据的完整程度和泄露主体的确定程度。需要就通知文本、材料分组或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规范依据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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