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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笔录与病历记载对不上,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应先核对哪份事实依据?

在医疗纠纷调解阶段遇到调解笔录与病历记载不一致,建议先核对病历资料,再以调解笔录逐项对照。主体是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程序阶段是调解处理中;适用条件是两份材料指向同一诊疗事项;核对对象是病历中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以及调解笔录中对应的陈述段落。

在医疗纠纷调解阶段遇到调解笔录与病历记载不一致,建议先核对病历资料,再以调解笔录逐项对照。主体是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程序阶段是调解处理中;适用条件是两份材料指向同一诊疗事项;核对对象是病历中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以及调解笔录中对应的陈述段落。这样做的目的,是先确认诊疗过程本身的原始记载,再判断笔录中的表述属于对病历的转述、双方各自的陈述,还是与诊疗事实无关的协商内容。

一、先核病历:它是诊疗过程的原始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两条放在核对顺序上理解:病历的填写、保管、查阅复制有明确规范,病历的完整性、来源和形成时间因此成为可以逐项固定的对象。先核对病历,是为后续比对提供一个稳定的参照;病历本身存在缺页、时间倒置、修改痕迹等情况的,需要先记录在案,再谈与笔录的差异。

二、再核调解笔录:区分陈述内容与协商内容

调解笔录记载的是调解过程中双方的陈述、意见与协商内容。核对时建议先做一次分类:

  • 笔录中关于诊疗经过、用药、手术、告知、损害后果的陈述,属于可以与病历逐项对照的内容;
  • 笔录中关于赔偿数额、道歉、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属于协商内容,与病历记载的诊疗事实不在同一维度,不必强行比对。

对照可以围绕同一维度展开:

核对项 病历侧看什么 笔录侧看什么
时间 入院、手术、用药、出院等记录时间 陈述所指向的时间段
主体 经治医师、护理人员、科室 陈述中提到的医务人员
诊疗措施 医嘱、手术记录、检验报告 对措施内容的描述
告知与同意 知情同意文书、病程记录 对告知过程的陈述
损害后果 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转诊记录 对后果发生过程的陈述

差异出现时,先确认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同一期间。笔录属于对病历的概括转述,就回到病历原件核对;笔录记载的是患者一方或医疗机构一方的单独陈述,则标注陈述来源,留待结合其他材料判断。不宜仅凭一处不一致就推断某一方材料虚假。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建议整理一份差异对照表,左列病历记载,右列笔录表述,中间写明差异点和待核实事项;同时准备病历复制件、调解笔录、身份及委托材料。这些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是否提交、如何提交,可结合调解程序的要求确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等法律主题,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京津冀地区的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可与律所沟通材料梳理、差异比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律师服务费与调解、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案件匹配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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