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日与开庭日相邻时,需要优先核对的是三类材料:决定庭审能否按期进行的通知与到庭材料,证据交换中已经提交、拟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原件及目录,以及开庭当天要当庭使用的质证意见、最后陈述和调解方案。北京地区的劳动仲裁庭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对重点在于同一份证据在交换日与开庭日两个环节的主体、期间、金额、页码能否对应,而不在材料数量。
一、先核对程序材料:通知时间、到庭手续与延期申请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收到开庭通知后,建议核对通知书的落款日期、送达方式与签收记录,确认开庭时间与签收时间之间的间隔;同时核对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劳动者本人身份证件或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出现同样情形的,可以缺席裁决(同法第三十六条)。因此,材料核对的直接用途是确认“谁到庭、以什么身份到庭、能否按期到庭”。
如果确需延期,建议在开庭三日前提出并说明正当理由,同时保留提交记录。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提出申请本身不产生自动延期的效果。
二、再核对证据本身:原件、目录、来源与举证责任
证据交换日与开庭日相邻,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交换时提交的复印件与开庭时准备出示的原件对不上,或者证据目录的编号、页码、份数与实际提交不一致。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同法第二十八条),核对时可以按这一结构逐项比对:证据名称是否一致、形成时间是否连续、金额与仲裁请求是否对应、证人是否能够到庭。
对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签收记录、解除或终止通知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法第六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法第三十九条)。据此,建议在开庭前把这类证据按“证据名称、形成期间、保管主体、证明目的”列成书面清单提交仲裁庭,便于庭上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利后果如何认定由仲裁庭依法判断,清单本身不替代举证。
| 材料组 | 开庭前建议核对的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开庭通知与送达记录 | 通知落款日、签收日、开庭日 | 是否留有准备时间,是否需要申请延期 |
| 身份与委托手续 | 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 | 到庭主体与代理权限是否一致 |
| 证据目录与原件 | 编号、页码、份数、原件与复印件 | 交换日提交内容与庭审出示内容是否同一 |
| 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 | 名称、期间、保管主体、证明目的 | 是否需要在庭上要求指定期限提供 |
| 证人材料 | 证人姓名、住所、是否到庭 | 证人证言能否当庭核对 |
三、开庭当天要用的材料:质证意见、笔录与调解方案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同法第三十八条)。建议按证据目录逐项准备质证意见,分别写明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意见;对证据交换日未出现、开庭时才提交的材料,记录其提交时间并说明是否需要补充质证时间,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法第四十条)。签名前逐页核对关键时间、金额和陈述内容,是开庭当天可以落实的一项核对工作。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同法第四十二条),如参加调解,建议提前明确可接受的方案范围和代理人的授权边界。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核对是否需要在庭前提出不公开审理的协议或说明(同法第二十六条)。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资料涉及劳动争议方向,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确定,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替代本案报价。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商务部政策法规库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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