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起诉材料应围绕起诉状的法定记载事项、原被告主体信息、侵权事实与损害证据、委托手续及已有程序材料来组织;庭审准备则围绕请求权主体是否对应、责任基础与因果关系、损害项目与金额计算、证据与每一项诉讼请求的对应关系展开。适用前提是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程序阶段通常涉及一审起诉、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侵权类型(人身损害、医疗损害、产品责任、场所责任、动物致害、名誉隐私等)、受害人是否死亡及近亲属范围、各项损失凭证的原件与关联性、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以及受理法院的立案与开庭通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与问题清单准备。
一、起诉状先按法定事项写全
起诉状是起诉材料的主文件。资料显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按该条核对,起诉状可以分为四块:原告身份与联系方式、被告身份与送达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与证人信息。诉讼请求宜写成可计算、可对应的项目,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等,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按时间顺序说明事件经过、涉事主体、损害后果和治疗或修复过程。证据部分列明名称、来源和拟证明事项;有证人的,记明姓名和住所。被告信息不完整时,需要进一步核实其身份、住所或联系方式,以便准备送达信息。
二、起诉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
材料整理可以采用“一组材料对应一类证明对象”的方法。这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分组后,起诉状中的事实、诉讼请求和证据目录能够互相对应,庭审陈述也更清楚。
| 材料组 | 可以包含的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关系 | 原告身份材料;死亡案件中的近亲属关系材料;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 谁有权起诉、谁代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委托手续是否完整 |
| 侵权事实 | 事件时间地点记录、涉事主体信息、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线索、沟通记录、购买凭证、场所设施与警示标识记录、病历与诊疗记录 | 事件经过、责任主体、过错或责任基础的事实线索 |
| 损害与费用 | 医疗费票据、护理事实材料、交通票据、营养与住院伙食材料、误工与收入影响材料、辅助器具材料、残疾或死亡相关材料、丧葬费凭证 | 损害项目是否发生、数额如何形成、与事件是否对应 |
| 损失关联 | 费用发生时间与就医、修复、照护过程的对应记录 | 费用与侵权事件之间的关联性 |
| 已有程序 | 协商记录、调解材料、理赔材料、鉴定或评估材料、已收到的文书及送达记录 | 已经处理到哪一步、是否存在垫付或已支付情况 |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可以直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核对时,可以把每一项请求与票据、记录和事实说明对应起来。例如医疗费对应票据和病历,护理费对应护理事实和期间,误工损失对应收入影响材料。费用凭证与事件、就医时间不一致时,需要进一步说明原因。
医疗损害事项还要连续保存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产品和场所相关事件可以记录产品包装或状态、场所设施、警示标识、监控线索、购买凭证和现场影像;动物致害可以记录动物管理状态、现场情况和救治记录。不同侵权类型的材料重点不同,分组时按实际事件调整。
三、庭审围绕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展开
庭审准备的第一项是核对请求权主体。被侵权人本人起诉的,主体相对直接;被侵权人死亡的,资料显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庭审中需要说明原告属于哪一种主体,近亲属范围、组织承继关系或垫付事实分别由哪些材料证明;涉及垫付费用的,还要核对侵权人是否已经支付。
第二项是赔偿范围与计算依据。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类案件需要核对是否符合“同一侵权行为”和“多人死亡”的事实条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庭审中说明损失计算方式、证据来源和协商情况,有助于把赔偿请求落到具体事实和材料上。
第三项是证据与请求的对应。开庭陈述可以按“事件经过—损害后果—费用发生—请求权主体”的顺序展开;举证质证时按材料组说明每组证据的证明对象;法庭询问阶段重点核对主体关系、费用支付、收入影响、护理事实和垫付情况;辩论阶段围绕责任基础、赔偿项目、计算依据和已支付抗辩展开。电子沟通记录、照片视频和监控线索宜保留原始载体和来源信息,医疗记录宜保持时间连续,票据宜与就医或修复过程对应。
四、程序节点与咨询准备
程序上,资料显示,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准备起诉材料时,可以把立案材料清单、送达地址和开庭时间安排与受理法院的通知逐项比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属于可以受委托的人员范围。委托手续、代理人身份和授权范围需要与起诉材料一并核对。
咨询前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先核对主体关系与请求权基础,再核对侵权事实时间线,再核对损失凭证与诉讼请求计算,最后核对已有程序材料和送达信息。这个顺序用于帮助梳理现有事实,不是法定先后顺序。材料按时间、主体和金额分别编号,同一事项的不同日期可以并列标注来源,避免把就诊、协商、报警、理赔和起诉日期混在一起。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建议在委托前以书面方式确认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例如材料梳理、起诉状起草、证据目录编制、开庭代理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由受理法院依规定处理,具体标准、交纳和退费安排需向受理法院核对;鉴定、评估等费用属于第三方费用,应向相应机构核实。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金额,本文不列具体报价,也不作免费承诺。
如果现有材料涉及死亡赔偿、近亲属请求、多人死亡或垫付费用,建议先按上述分组核对主体关系、费用凭证和已支付情况,再判断诉讼请求的项目和计算依据。具体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咨询电话4009003957。受理法院的立案材料清单、诉讼费标准和开庭安排,以受理法院通知及官方渠道为准。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