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打架斗殴赔偿纠纷中,责任划分与赔偿项目核对要分开处理:责任划分先看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是谁,进入民事诉讼后还要核对是否追加共同侵权人、是否放弃对部分人的请求,以及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如何处理;赔偿项目则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逐项对应票据、病历、鉴定意见和统计口径。北京法院审理此类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计算标准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具体金额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伤情紧急时先就医并报警处理,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可另行了解;对责任分担或项目凭证有疑问,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谁有权主张、向谁主张
打架斗殴赔偿纠纷的第一步,是把“人”和“损害”对应起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进一步明确:“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放到打架斗殴场景中,双方都可能受伤,也都可能成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核对时不宜只盯一方:一方主张医疗费、误工损失时,另一方可能就其自身伤情另行主张;如果出现死亡后果,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需要单独核对。材料上可以对应病历、诊断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和事发经过材料,先确认每一笔损害究竟由谁承受、向谁主张。
二、责任划分在诉讼中的核对点
多人参与的打架斗殴,责任划分不只是“谁先动手”这一句话。进入民事诉讼后,共同侵权人的范围和诉讼请求的取舍会直接影响赔偿份额。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据此,核对责任划分时可以关注四类对象:参与人名单是否完整,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对应关系,赔偿权利人是否明确放弃对某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现有证据能否区分各人的责任范围。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解决的是共同侵权人追加、放弃请求的后果以及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的推定规则;具体到每个人应承担多少实体责任,还要结合在案证据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过错相抵、分别侵权等实体责任划分条文,具体比例问题需另行核对相应规范。
三、赔偿项目逐项核对
以下条文均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见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 赔偿项目 | 主要条文 | 核对材料 | 需要留意的条件 |
|---|---|---|---|
| 医疗费 | 第六条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 |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承担举证责任;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确定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第十条 | 住院记录、外地治疗及住宿票据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本人及陪护人员合理住宿费、伙食费可赔 |
| 营养费 | 第十一条 | 病历、医疗机构意见、伤残情况材料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 残疾赔偿金 | 第十二条 | 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材料、统计数据 |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递减,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被扶养人身份及扶养关系证明、其他扶养人情况 |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应负担部分;数人年赔偿总额有限额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第二十三条 | 损害后果、伤残情况等材料 |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
医疗费核对时,第六条明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还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后续治疗费并非一律只能等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关键在于是否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持“必然发生”。
残疾赔偿金核对时,第十二条要求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同时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核对时不能只看伤残等级,还要看收入变化和职业妨害材料。
被扶养人生活费容易被重复单列。第十六条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则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核对时要同时准备扶养关系证明和其他扶养人情况的材料。
计算口径方面,第二十二条明确“‘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数据确定。第十八条还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同一原则确定。北京诉讼中涉及外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的,可以核对是否需要提交相应收入标准证明。
四、建议的材料整理顺序
建议先按“损害后果—主体关系—计算口径”三组整理材料,这只是便于把请求对应到条文和凭证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损害后果组可以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伤残鉴定意见、后续治疗医疗证明;主体关系组可以包括参与人信息、被扶养人身份及扶养关系证明、其他扶养人情况;计算口径组可以包括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年度数据、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证明。公安机关的处理材料如有,也可以用于核对参与人和事发经过;本次资料未涉及治安、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相关程序问题需另行核对。
五、容易核对错的几个地方
后续治疗费不是只能等实际发生,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主张。残疾赔偿金不是只看伤残等级,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职业妨害严重的情形存在调整空间。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是单独重复列项,而是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并受年赔偿总额限制。标准年份不是受伤当年,而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份额后果,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则是人民法院应当处理的事项。
总的核对思路是:先定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再核对共同侵权人范围及放弃请求的后果,最后逐项对应票据、病历、鉴定意见和统计口径。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包括医疗票据原件、完整病历、伤残鉴定意见、被扶养人关系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处理材料。如果对责任分担或赔偿项目整理仍有疑问,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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