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行政诉讼律师面对补正告知与不予受理决定并存时,先核对哪份文书

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如果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收到补正告知和不予受理决定,建议先核对不予受理决定,再核对补正告知。这里的“先”是材料整理顺序,不是法定先后程序。先看不予受理决定,是因为它直接载明复议机关对申请作出的处理结论和理由,并影响对复议程序状态的判断;补正告知则用于核对补正事项、补正期限和送达时间,帮助判断…

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如果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收到补正告知和不予受理决定,建议先核对不予受理决定,再核对补正告知。这里的“先”是材料整理顺序,不是法定先后程序。先看不予受理决定,是因为它直接载明复议机关对申请作出的处理结论和理由,并影响对复议程序状态的判断;补正告知则用于核对补正事项、补正期限和送达时间,帮助判断两份文书的时间关系。

先核对不予受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该条同时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据此,先核对不予受理决定,重点看作出日期、送达日期、不予受理理由,以及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是否告知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这些内容直接对应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结论,也能帮助判断程序处于“已决定不予受理”还是“审查期限届满视为受理”的状态。

再核对补正告知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补正告知的核对重点是:它是否针对同一申请、载明了哪些补正事项、送达日期、补正期限是否届满,以及是否有延长补正期限的记录。把补正告知与不予受理决定放在同一时间线上,可以看清不予受理决定作出时,补正程序进行到哪一步。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两份文书的对照清单

核对项 不予受理决定 补正告知
针对对象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是否与补正告知一致 是否针对同一行政复议申请
载明内容 不予受理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是否告知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是否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时间节点 作出日期、送达日期,是否在审查期限内 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补正期限十日;送达日期
核对用途 判断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结论 判断补正事项、期限及与不予受理的时间关系

核对后,可以把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或邮寄记录、补正告知、补正材料及送达凭证、不予受理决定按时间顺序归入同一组材料。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文书日期、补正事项和不予受理理由之间的对应关系清楚呈现;这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程序前提。

如果核对发现不予受理决定作出时补正期限尚未届满,或者不予受理理由涉及尚未补正的事项,需要结合复议机关是否收到补正材料、补正是否在期限内等事实进一步核实。仅凭补正告知与不予受理决定并存,不能直接推定不予受理决定违法或无效。天津当地受理窗口的具体流转安排,以实际送达文书和受理机关记录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行政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