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题述两份材料而言,建议先校验新证据的原件、来源及形成(或取得)时间材料,再核对原审证据目录与庭审质证记录。原因在于:新证据没有形成时间,会直接影响其能否对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事由,也会影响再审申请期限从何时起算;而原审证据目录未列证明对象,主要影响原审举证、质证与判决认定事实的对照,属于另一层核对。这一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最终仍以人民法院对再审事由和期限的审查为准。
先校验新证据的时间与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条第二项、第四项分别涉及“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新证据无形成时间时,建议先核对以下材料:
- 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确认是否存在、由谁保管;
- 形成时间、取得时间及流转记录,例如文件落款、邮件时间、交付凭证、保管说明;
- 该证据与判决认定事实之间的具体对应关系;
- 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是否已经存在、是否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
这些材料用于判断该证据是否具备“新的证据”的事实基础,以及是否“足以推翻”原判。仅凭“无形成时间”不能直接认定其不是新证据,也不能直接认定其足以推翻原判,需要补充时间线索和关联事实后再评估。
期限方面,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证据属于第一项情形,其形成或取得时间不清,期限起算点就难以说明,因此优先补齐时间材料更有利于后续判断。
再核对原审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缺项
原审证据目录未列证明对象,需要与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质证记录以及判决书中的证据认定部分对照,核对这份证据在原审是否提交、是否经过质证、法院是否采纳以及用于证明什么事实。目录缺项本身不直接等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也不直接等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它需要结合庭审记录等材料相互印证。
因此,这项核对适合放在新证据时间材料之后:先解决新证据能否对应再审事由和期限,再判断原审证据目录的缺项是否影响对原审认定事实的复核。
咨询时的材料分组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什么 | 注意点 |
|---|---|---|
| 新证据原件、来源说明、时间线索 | 证据是否真实、形成或取得时间、与原判事实的关联 | 时间不清时先补证,不直接下结论 |
| 原审证据目录、庭审笔录、质证记录、判决书 | 目录缺项是否影响原审举证、质证和事实认定 | 目录缺项需与其他卷宗材料对照 |
| 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再审申请书草稿 | 申请主体、生效时间、申请期限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 期限按第二百一十六条结合具体情形核算 |
如需委托整理上述材料,可与承办律师协商工作范围及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报价,不作费用判断。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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