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图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地块编号不一致时,咨询前应当优先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簿,以及承包合同、证书原件;征收范围图可以与现状调查结果、补偿登记材料对照,但它属于征收范围示意材料,不是确定土地权属和地块编号的登记依据。编号差异本身不影响权属,关键在于查清两份材料所指的是不是同一地块;这一点需要用登记信息和现状调查结果来核实。
一、先核对登记簿,再对照证书和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判断哪一份材料可以确定地块归属和编号时,顺序应当是:
-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簿记载的信息是权属登记的核心内容,可以核对地块编号、权利人、面积、四至、地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核对证书编号、发包方、承包方、承包期限、地块清单,并与登记簿逐项比对;
- 承包合同:可以核对合同约定的地块名称、面积、四至和承包起止时间,用于解释证书或登记簿记载不清的地方;
- 征收范围图、预公告及现状调查材料:可以核对征收范围界线、图上的地块位置与登记地块在空间上是否对应。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证书、登记簿出现编号写法不一致时,建议以同一地块的四至、面积、地类、位置描述相互印证,不只看编号数字。
二、差异应在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阶段提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地块编号与范围图不一致,正属于位置、权属、面积需要核实的情形,可以在这一阶段向组织调查的部门提出,要求把登记地块与图上地块对应清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因此办理补偿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是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而不是征收范围图。范围图用来确定征收界线,登记材料用来确定权利人和被征地块,两者作用不同。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主张补偿的主体身份,仍要回到登记簿、证书和承包合同来证明。
三、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 | 地块编号、权利人、面积、四至、地类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证载地块清单与登记簿是否一致 |
| 承包合同 | 地块名称、面积、四至、承包期限 |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范围图 | 征收范围界线及图上位置 |
| 现状调查表、补偿登记回执 | 调查记载的地块信息与登记信息是否对应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地块的登记信息、合同信息、图上位置并列记录,注明各自形成时间和来源;对编号写法不同但四至、面积一致的,可以一并说明;对四至或面积也不一致的,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地块调整、分户、流转或者登记更正的情形。涉及登记簿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可以持身份证明和权属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核实,具体办理要求以当地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准。
以上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宁波当地征收范围图的编制口径、登记信息查询的具体流程,需另行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在未核实前,不宜仅凭编号差异判断某一地块是否在征收范围内。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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