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邢台征收补偿争议中,如果委托合同把律师服务阶段约定为“至行政复议止”,后续诉讼衔接应重点核对四类条款:委托事项与阶段终点、复议后是否另行委托及如何计费、复议文书与证据材料的交接、以及诉讼期限的提示与责任划分。合同约定服务止于复议,界定的是律所服务范围与收费对应阶段,不等于被征收人放弃诉讼救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例第十四条对房屋征收决定也作了同样的并列规定。复议与诉讼是条例列明的两条救济途径,合同约定到复议为止,后续是否继续诉讼、由谁代理,需要看合同衔接条款如何写。
一、先核对委托事项与阶段终点
合同中的“委托事项”建议写明针对哪一类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还是补偿协议履行争议。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对应的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审查对象不同,合同只写“征收补偿复议”容易在阶段切换时产生范围争议。
“阶段终点”也建议写具体:是复议申请提交、复议听证结束、复议决定作出,还是复议决定送达。若写“至复议止”,可以同时注明复议结束后诉讼是否属于本合同服务范围;如不属于,写明另行协商签订委托合同及计费方式。这里属于合同文本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备条款,也不构成对合同效力的判断。
二、核对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安排
复议结束后进入诉讼,需要核对合同是否约定以下内容:
- 另行委托方式:诉讼阶段是否需另签委托合同、另出具授权委托书,原承办律师是否继续承办;
- 费用是否分段:复议阶段律师服务费包含哪些工作,诉讼阶段是否另行计费,差旅、文印、调查取证等费用如何承担;
- 材料交接:复议申请书、复议答复书、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凭证、补偿决定、征收决定、评估报告、权属材料、补偿方案公告等,由谁保管原件、何时移交复制件;
- 送达与通知:复议决定寄送地址、联系人是否与诉讼阶段一致,避免阶段切换时文书送达脱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只明确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并未规定复议后起诉的具体期限。诉讼期限需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这部分期限规则,不宜在合同中凭印象填写。
三、费用边界与书面约定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建议在合同中分开列明。复议阶段与诉讼阶段的工作范围、付款节点,可以按“已包含”“另行协商”“不包含”分项写清。
如涉及风险代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以及委托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约定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该规定针对风险代理合同,不涉及风险代理的普通委托可按合同约定核对服务范围与费用项目;具体收费金额需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宜套用未经核实的当地报价。
合同条款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什么 | 用途 |
|---|---|---|
| 委托事项条款 | 针对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是否写明 | 判断复议阶段工作范围是否清楚 |
| 阶段终点条款 | 终点是复议决定作出还是送达,是否含后续诉讼 | 避免对服务是否结束产生分歧 |
| 另行委托与计费条款 | 诉讼是否另签合同、是否另计费、原承办人是否继续 | 明确阶段切换后的委托与费用安排 |
| 材料交接条款 | 复议文书、送达凭证、补偿决定、评估报告等如何移交 | 保持材料连续,便于后续核对期限 |
| 费用项目条款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是否分开 | 区分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 |
与律所沟通前,可以把上述条款按“已约定、未约定、需补充”三栏整理,并附上复议决定送达日期等时间节点,便于对照合同判断后续诉讼衔接需要补充哪些书面内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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