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先核对作为当前程序对象的“补偿决定书”本身,而不是先改申请理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先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集体土地征收中,要区分阶段:批前听证先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所附方案,征收批准后针对个别未签约户才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申请理由如果实际指向征收范围、公共利益或征收程序,则应另核对房屋征收决定书或征收土地公告,不能与补偿决定事项混在一起。
一、先看补偿决定书载明了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因此,核对时先固定补偿决定书原件或送达件,核对作出机关、文号、作出日期、送达时间、所依据的征收补偿方案,再逐项看上述事项是否载明。申请理由能对应到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属于补偿决定事项的争议;理由指向征收决定本身或征收补偿方案的,应先归入相应文书和程序,不能直接写成“补偿决定违法”。
二、两类征收的核对对象不同
| 情形 | 先核对 | 核对重点 |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已作出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 是否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是否载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事项,送达与救济告知 |
| 集体土地征收,批前听证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方案 | 听证是否针对方案,公告是否载明补偿登记方式期限、异议反馈渠道,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
| 集体土地征收,批准后个别未达成协议 |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 决定对象、补偿安置内容、与已确定方案是否一致 |
| 理由指向征收本身 | 房屋征收决定书或征收土地公告 | 征收范围、目的、程序等,不与补偿决定事项混同 |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 先确认文书名称、作出机关、文号和送达日期,判断当前处在方案听证、补偿决定还是征收决定阶段。
- 把申请理由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逐项归类;对不上号的,标明它实际指向哪份文书。
- 再调取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告、送达回证和协商记录,核对决定与方案是否一致。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的口径比对,避免把不同程序的时间点混在一起。
- 核对后,再决定是补充理由、调整申请对象,还是另行针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提出相应程序;不宜在对象未核清前直接主张决定无效。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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