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未参加行政复议,不会阻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参加;该条同时明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与法律效果
根据前述第十六条,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两种方式:一是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二是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参加。条文使用“可以”表述,说明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的途径,同时将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交由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处理。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审理照常进行,不因第三人缺席而中止或者停止。
适用时需要把握的要点
适用该条时,先确认相关人员是否属于“申请人以外”的主体,再判断其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只有同时符合主体条件和利害关系条件,才涉及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问题。第三人人数超过10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实务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属于利害关系第三人,建议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并附能够说明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或者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以便复议机构判断是否准许参加或者依职权通知参加。
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核对行动:建议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确认自己是否属于“申请人以外”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再决定是否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参加申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