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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维权业务,负面信息删除请求怎么写

名誉权维权中的负面信息删除请求,建议写成一份可以直接送达的书面函件或平台投诉正文,把“涉事信息在哪、哪些内容与事实不符、要求对方做什么、依据是什么、附了哪些材料”五件事写清楚,让对方不必猜测就能核对和处理。

名誉权维权中的负面信息删除请求,建议写成一份可以直接送达的书面函件或平台投诉正文,把“涉事信息在哪、哪些内容与事实不符、要求对方做什么、依据是什么、附了哪些材料”五件事写清楚,让对方不必猜测就能核对和处理。需要先说明依据边界:本次可完整核对的法律条文只涉及经营者的特定情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该条列举的责任方式可以作为组织请求事项的参照,是否适用则要先确认发布方身份、请求人身份和所涉信息类型。涉及网络平台自身投诉渠道、非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以及名誉权侵权的一般构成,本次资料未包含对应条文,需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请求文本与材料准备做进一步沟通。

一、先确定请求对象,再决定请求怎么写

删除请求的写法取决于向谁提出、依据什么提出。按本次资料能够区分的两类情形处理:

一类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这类情形有明确条文可引,请求事项可以直接对应法条列举的责任方式。

另一类是其他主体发布的信息,或发布方身份、请求人身份尚不明确的情形。这类情形需要先核对发布主体的性质(是经营者还是个人、账号归属是否清楚)、信息内容的性质(事实陈述、评价意见还是个人信息),再确定可援引的规范。本次资料没有覆盖这一部分的具体规则,写作时不宜自行填塞条文,可以先把事实与材料写扎实,法律依据一栏留待核实后补充。

请求对象不同,落款和送达方式也不同:向经营者发函,落款为权利人本人或受托人,需附授权文件;通过平台渠道提交,则按该平台公示的投诉格式填写,具体格式以平台规则为准,本次资料未包含。

二、请求正文应当写清的五个部分

建议按下列顺序组织,每一部分都对应可核对的内容,不写无法验证的判断:

部分 写什么 便于对方核对什么
信息定位 发布账号名称、发布平台、发布时间、标题或首句、完整链接或页面路径 指向的是哪一条信息,避免指向不明
事实说明 按时间顺序陈述事件经过,逐条指出与事实不符的具体表述,并对应说明真实情况 哪些内容存在争议,争议点在哪一句
请求事项 分项列明,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具体的履行方式与范围 要求对方做哪些动作、做到什么程度
依据 写明规范名称、条号、版本;属于事实层面的写证据名称 请求是否有对应依据
附件清单 逐项编号,注明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制件、电子文件的原始载体 材料是否齐全、能否与正文对应

请求事项宜分项、可执行。“请删除某链接下第几段中‘某某’的表述”“请在原发布页面连续保留更正说明若干日”这类写法,比笼统写“删帖、赔偿、道歉”更容易被处理和回复。请求范围应与依据相匹配:依据只支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就不在同一段里直接写具体赔偿数额,赔偿主张单独说明事实与计算方式,或另行核对依据。

三、可直接引用的条文与其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载: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引用这一条时要保全它的适用条件: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另一方是消费者;行为落入侵害人格尊严、侵犯人身自由、侵害依法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这三类情形之一;后果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四项并列,不能只引其中一项而略去其余。条文原文没有出现“删除”这一表述,因此不宜把该条直接表述为“要求删帖的法律依据”;可以把它作为请求事项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表述的参照,并在正文中说明本条适用于何种身份关系与何种权益。若发布方不是经营者,或请求人不是以消费者身份主张,该条不能直接套用,需另行核对相应规范。

四、材料准备:让每一句请求都有对应文件

材料的作用是支撑正文中的每一处事实陈述。可以按以下分组整理,并在每组前标注用途:

主体与关系材料。请求人身份文件、账号归属证明、授权委托文件、发布方主体信息线索。用于核对“谁有权提出、向谁提出”。

信息本身的固定材料。完整页面截图(含网址栏、发布时间、账号名)、原始链接、录屏文件、转发与评论页面。截图应保留完整上下文,不裁剪到只剩争议语句;电子文件的取得方式、保存设备和保存时间建议一并记录。用于核对信息内容与传播范围。

事实层面的材料。能够说明真实情况的合同、票据、聊天记录、诊疗或履约记录、往来函件。按时间线排列,标注每份材料对应正文哪一句。用于核对“哪一句与事实不符”。

已有程序材料。此前向发布方或平台提出的通知、投诉回执、回复、调解或诉讼文书及其送达记录。用于核对“是否已经提出过、对方如何答复”。

需要提示的是,上述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任何一方义务的设定。是否需要对电子证据办理公证或使用可信时间戳等固定方式,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根据信息可能被修改、删除的风险另行核实。

五、几处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只写结论不写定位。通篇“严重失实、恶意诽谤”,却不指明具体链接和第几句表述,接收方无从核对。

把概括当条文。用引号写出并未逐字核对的内容,或把某一条的适用条件省略掉一半,都会削弱文本的可信度。引用条文时保留原句的主体、条件与并列后果。

请求与依据脱节。依据只支持消除影响,请求却直接主张确定金额的赔偿;或者依据尚未核实,先在正文中写出确定的法律结论。

不保留送达痕迹。函件建议留存寄送凭证、签收记录、平台提交回执与提交时间的截图,便于后续说明“何时提出、对方是否处理”。

信息范围失控。请求中附带与争议信息无关的第三方个人信息或未经核实的他人身份信息,容易引发新的争议,建议只写与本次请求直接相关的内容。

六、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落笔前建议先确认三点:发布方是否属于经营者、请求人是否以消费者身份主张,这决定第五十条能否直接引用;争议表述属于事实陈述还是评价意见,这影响事实说明部分的写法;拟提出的请求事项中,哪些属于本次资料能够支持的范围,哪些需要补充依据后再写。京津冀地区的当事人如准备就名誉权相关事务咨询,可先按上述分组把材料归拢,再就请求文本的具体表述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案件是否受理、由谁承办及工作安排,以律所确认的信息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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