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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附近律师事务所注意事项:收款人与委托人不同,签约前先核哪份付款授权?

签约前遇到收款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人,先核的是委托人本人签署(或明确确认)的那份付款授权:它要能说清代付人与委托人是什么关系、代付的是哪一份委托合同项下的哪一笔费用;确认这一层对应关系之后,再核律所出具的收款账户确认与收费清单。顺序反了,容易出现款项已付、合同主体与票据抬头却对不上的局面。

签约前遇到收款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人,先核的是委托人本人签署(或明确确认)的那份付款授权:它要能说清代付人与委托人是什么关系、代付的是哪一份委托合同项下的哪一笔费用;确认这一层对应关系之后,再核律所出具的收款账户确认与收费清单。顺序反了,容易出现款项已付、合同主体与票据抬头却对不上的局面。在北京及周边地区咨询律所时,这套核对思路同样适用;城市只是咨询情境,不表示当地设有办公场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的收费沟通以委托约定和书面收费清单为准,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

一、先看“谁承担费用”,再看“谁实际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该条处理的是委托合同内部费用的预付与偿还,费用承担主体指向委托人。现实中出现“付款人与委托人不同”,常见于亲属代付、公司为员工或关联方付费、异地转账由他人操作等情形。这类情形下,付款行为与委托合同之间的连接点,就是那份付款授权或代付说明。它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付款人是谁、与委托人是什么关系;这笔钱对应哪一份委托合同(或哪个案件编号);金额与费用性质是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允许委托人特别委托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一切事务。落到付款环节,授权范围写得越具体,后续对账越省事;授权写得笼统,则要靠收费清单和票据来补足对应关系。

二、付款授权这份材料要能对上哪几件事

核对付款授权,重点不在格式,而在它能否与另外三份材料互相印证:

第一,与委托合同的签署页对上。合同上的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人、签署日期,应与授权书中出现的委托人一致;若签名人本身也是代签,需要另有授权文件支持,不能只凭口头说明。

第二,与收费清单对上。《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据此,清单至少要把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与鉴定费等、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开列示。付款授权中的金额,应当能与清单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对应,而不是一个笼统的总数。

第三,与案件编号或合同编号对上。上述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付款授权上写明合同编号或案件编号,是让这三者串起来的最简便方式。

三、律所一侧要核的两件事:收款主体与票据

同一份意见第九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这段规定给出了两个可核对的具体对象:一是收款主体,律师服务费由律所财务统一收取,收款账户名称应与律所名称对应;二是票据,应由律所出具合法票据,不能用内部收据替代。签约前把这两项确认下来,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带来的风险就小很多——钱进的是律所账户,票据由律所开具,代付关系有授权书支撑,三条线各自清楚。

需要提示的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按第八项的表述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提供有效凭证。这类款项的付款人同样可能与委托人不同,核对时按同一思路处理:谁付、付哪一笔、凭证给谁。

四、建议的核验顺序

下表按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排列,属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或委托效力条件。

顺序 先看哪份材料 能核对什么 对不上时的处理建议
1 委托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身份、签名人、授权范围(特别委托或概括委托) 补充授权文件或重新签署后再付款
2 委托人签署的付款授权或代付说明 代付人身份与关系、对应合同或案件编号、金额与费用性质 请委托人书面补正,注明日期
3 律所出具的收费清单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差旅费是否分列,金额是否与授权一致 向律所核清构成后再付
4 收款账户信息与票据安排 账户名称是否与律所名称对应,票据由谁开具、抬头写谁 暂停付款,先与律所财务确认

五、几种常见情形分开处理

自然人的亲属代付。 授权书建议写明代付人姓名、与委托人的关系、对应合同编号、代付金额及是否一次性付清。票据抬头与委托人一致的安排,可以在签约时一并商定,写进合同或收费确认文件。

公司为个人或关联方付费。 除付款授权外,还需核对公司一方的签署人是否有代表权,以及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说明。公司作为付款人、个人作为委托人时,合同主体与付款主体分离,款项若发生退回,退回账户与路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异地转账。 转账前核对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称与律所名称是否一致,以律所书面确认的账户信息为准;避免向个人账户转款。若确因交通不便由律师代收,上述第九项已规定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律所账户,可在付款后保留转账记录以便对账。

分期付款。 每期付款建议对应同一份授权与同一份收费清单,换人付款时补充新的书面确认,避免后期出现“这笔钱是谁付的、付的哪一期”的争议。

六、签约前可以落到文本里的几句话

把下列内容写进委托合同或附属的付款确认文件,属于整理建议,具体表述可与律所协商:其一,委托人为某甲,付款人为某乙,某乙代某甲支付本合同项下费用若干;其二,律所收款账户为对公账户,账户名称与律所名称一致;其三,票据由律所出具,抬头为委托人;其四,费用按收费清单分列,代付费用附有效凭证。这四句写清楚,付款授权、收费清单、收款账户、票据四条线就都有了落点。

七、仍需另行核对的事项

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是否可以纳入某项服务、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确认;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涉及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的具体金额与缴纳方式,依受理机关或鉴定机构的通知确定,本文资料未涵盖这部分内容,需另行核对。付款授权的具体格式,各地律所做法可能不同,以律所实际提供的文本为准。

材料备齐后仍有对不上的地方,可先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付款授权与收费清单的对应关系作进一步确认,再决定是否签署与付款。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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