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不动产登记簿,再核对购房合同。判断购房合同买受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时房产是否进入继承范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起点,确定该房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购房合同用于核对交易来源、付款情况和权属变动线索。两份材料指向不同主体时,差异原因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不宜只凭其中一份直接划定继承范围。
先查看登记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结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核对时可以固定一个时间点: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登记簿的记载状态为基准,判断该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登记内容为何;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时间点,与该基准时间点的关系也可以据此说明。
继承范围本身的规则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登记簿指向被继承人的房产,原则上属于需要纳入继承范围进行核算的财产;登记簿指向他人的房产,则需要先查清登记原因和权利变动过程,再判断能否作为遗产处理。
购房合同在核对中的作用
购房合同记载的是交易关系,包括买受人、出卖人、价款和履行安排。买受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时,合同可以用来核对:合同签订时间与登记时间的先后、合同主体与付款主体是否同一、登记是否以该合同为原因文件、是否存在登记后又发生转让或其他变动的情形。合同本身不替代登记簿对物权归属的证明作用;登记簿的记载也不能脱离合同和付款事实孤立理解。两者出现差异时,建议把差异作为待核实事项列明,不宜自行推定归属结论。
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准备
在秦皇岛进行此类继承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可以参考以下顺序整理,便于一次性说明事实:
-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含登记时间、权利人、登记原因),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 购房合同原件,重点看买受人、签订日期、价款与付款方式;
- 付款凭证、贷款合同与还款记录,核对付款主体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用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点;
- 婚姻关系材料及房产取得时间,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的建议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登记原因文件、历史变动记录等材料如不在手边,可以先向登记机构核实可否查询取得;差异原因最终如何认定,需结合完整材料进一步核实。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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