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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案例分析,学校和个人责任怎样划分?

北京地区处理未成年人校园侵权纠纷,学校与个人责任的划分按三个条件依次确定:受害学生事发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来源是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因素,还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学校能否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

北京地区处理未成年人校园侵权纠纷,学校与个人责任的划分按三个条件依次确定:受害学生事发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来源是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因素,还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学校能否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同校学生之间的伤害,学校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第一千二百条判断;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致害,按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判断。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一侧如何承担责任,本次资料未附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条文,需另行核对。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咨询时,通常先核对上述三组事实,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受害学生的行为能力,再定学校的举证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把证明责任放在学校一方:受害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能证明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文要求先确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的一方,需要围绕学校的管理职责提交相应材料。

两条都限定在“学习、生活期间”。事发时间、地点、活动组织方式、学生是否处于学校管理范围内,是适用这两条之前需要核对的事实。受害学生属于哪一类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心智状况对照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确定;本次资料未附总则编条文,具体年龄界限需另行核对。文章中的假设情形只用于说明条文适用条件,不作为真实案件描述。

二、同校学生致害与校外第三人致害适用不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条的文字限定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同校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是否属于该条范围,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核对;学校责任仍应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第一千二百条判断。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致伤、校外车辆在校门口致伤等情形,才更直接涉及“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这一条件。

第三人致害时,责任顺序是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条文没有写成连带责任,也没有写成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学校补充责任的范围,要结合学校管理职责的缺失程度、第三人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核对。

同校学生致害时,学校责任与实施行为的学生一侧责任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学校依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第一千二百条承担的是自己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实施行为的学生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需核对监护人责任条文。本次资料未包含该条文,本文不对此下结论,建议在咨询时单独列出这一项。

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看哪些记录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能只看事发后是否赔钱,还要看事前制度、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理。2024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该条还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推撞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恶意排斥、孤立他人的行为,以及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该条同时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这些规定可以用来核对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但民事赔偿责任仍要回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判断。

四、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能说明的问题 建议的核对方式
受害学生出生日期、事发日期 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应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第一千二百条 对照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与事发时间
事发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是否属于“学习、生活期间”,是否处于学校管理范围 查看监控、门禁记录、课程表、证人陈述
行为人身份 同校学生还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是否涉及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核对学籍信息、入校登记、访客记录
学校制度与处理记录 学校是否建立欺凌防控制度、是否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是否辅导、是否报告 向学校书面申请查阅、复制相关处理记录
医疗与费用凭证 损害范围、后续鉴定需要 保存病历、诊断证明、票据
沟通记录 学校是否及时通知、家长是否参与认定和处理 保留微信、短信、通话记录

清单中的核对方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先完成的程序。不同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时间段归组,避免把学校处理记录与医疗记录混在一起比较。

五、几种假设情形下的责任组合

假设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课间被同班同学推倒受伤,学校不能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实施推倒行为的学生一侧责任,需另核监护人责任条文。

假设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课后被同学打伤,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的一方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按第一千二百条承担侵权责任。

假设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致学生受伤,按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假设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按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假设学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按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这一条与校园侵权条文的适用条件不同,需要先核对活动性质、参加方式和损害来源。

六、维权准备与费用边界

维权准备可以从固定事实开始:保存受害学生的行为能力证明、事发记录、学校处理记录、医疗凭证和沟通记录;向学校书面提出制止、通知监护人、组织认定和处理、提供处理记录等要求时,建议写明事实经过和具体请求,保留送达凭证。学校对严重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这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家长侧的材料整理可以与这一程序并行核对。

如涉及委托律师,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确认;诉讼费、鉴定费的具体金额需向受理法院、鉴定机构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金额或标准,不宜按统一价格预估。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本文涉及的核心材料包括受害学生行为能力证明、事发记录、学校处理记录和医疗凭证。哪些材料能支持学校责任、哪些事实还需补充,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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