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只有证据名称、没有证明对象时,咨询起诉状代写律师前需要补的是一份“证据—待证事实—诉讼请求”的对应说明:逐项写清每份证据拟证明的具体事实、证据来源与形成时间、与起诉状“事实与理由”哪一段对应、与哪项诉讼请求相关,以及提交原件还是复制品。这些说明属于起诉准备阶段的材料整理工作,适用于拟提起民事诉讼、准备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当事人。由于起诉状本身就要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补齐这层关联说明,是为了让代写的起诉状与证据目录能够相互对上,而不是另做一份独立文书。
一、起诉状对证据事项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据此,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住所属于起诉状应当记明的内容,证据目录若不写证明对象,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与证据之间就会缺少对应关系。
同一法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与主张的对应关系,需要在整理阶段自行说明清楚。
二、建议补列的关联说明
以下为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可按案件实际情况取舍:
| 补列项 | 说明内容 | 对应核对目的 |
|---|---|---|
| 证明对象 | 每份证据拟证明的具体事实,一句话写明,避免只写“证明我方主张” | 与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逐段对应 |
| 与诉讼请求的对应 | 该事实支撑哪一项诉讼请求、哪个构成要件 | 防止请求与证据脱节 |
| 证据来源 | 由谁形成、在什么环节形成、由谁保管 | 对应第一百二十四条“证据来源” |
| 形成时间与主体 | 合同、转账、聊天记录各自的时间点与主体 | 核对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是否一致 |
| 提交形式 | 原件、原物,或确有困难时提交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对应第七十三条书证提交原件的要求 |
| 证人信息 | 证人姓名和住所 | 对应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 |
| 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 | 客观原因说明 | 对应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情形 |
同组证据之间的先后关系也可以标注,例如基础法律关系材料、履行材料、催告沟通材料分别归组,便于律师在代写时判断事实叙述顺序。
三、核验顺序与咨询时的委托边界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固定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再把每份证据挂到具体主张上,然后核对来源、形成时间和原件状态,最后统一编号并检查起诉状与证据目录的口径是否一致。起诉状需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这一点在第一百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副本份数与证据份数应分别核对。
需要提示的是,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八条对逾期提供证据规定了说明理由的要求,并规定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这些规定说明起诉前把证据与主张的对应关系理清,具有实际意义。
咨询代写服务时,可以就问清:起诉状代写是否包含证据目录与证明对象的整理、如何计费,均属可与律所协商确定的服务范围;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另行产生,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具体数额以法院和机构通知为准。
以上条文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天津仅作为咨询发生地,当地法院的具体材料要求、递交方式和收费数额,需另行向受理法院或当地律所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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