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商圈出现两家同名接待点,先核对的是“谁在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收案收费”:先看门头、名片和拟签合同上的律师事务所全称与执业证件,再核对收款主体、票据抬头与合同甲方是否一致,最后核对承办律师与委托权限。名称相同不代表同一执业主体,也不代表两家都能以该所名义接受委托。
一、先核对名称与执业主体
在北京及周边商圈核实接待点时,可以把以下信息放在一起比对:接待点门头或展架上的机构全称、工作人员名片、宣传资料与拟签合同上的名称是否指向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出示的是律师执业证,还是仅以“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名义招揽。名称相近、招牌相似,都不足以确认两家接待点属于同一家律所。
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先通过律所公开渠道确认该接待点是否为律所设立或授权。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为例,其机构完整名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可以先通过该电话核实接待点与律所的对应关系,再进入具体委托洽谈。律所资料所列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征地拆迁、房产、合同等为一般业务方向,具体案件能否承接,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不能仅凭接待点宣传判断。
二、再核对收案与收费主体
这一环节最能区分“同名接待点”的实际差别。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该条同时规定:“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据此可以核对:委托合同甲方是否为该律师事务所、收款账户是否为该所账户、票据抬头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两家接待点如果给出不同的收款主体、私人账户或非律所票据,就需要进一步核实其与律所的关系。
费用边界也应一并问清。同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付费用及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该条还禁止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禁止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具体报价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书面确认,其他案件的报价不能直接套用。
三、最后核对承办律师与委托权限
合同签订前,建议确认拟承办律师姓名、代理权限范围(如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允许转委托以及日常报告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取得联系的应妥善处理并事后及时报告;第九百二十三条则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追认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指示承担责任,未经同意或追认的,受托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把这些内容落实到书面委托合同中,同名接待点之间的差异就不再停留在招牌上。
按“主体—收费—承办”的顺序核对,先确认接待点背后的律所与执业人员,再确认谁有权收案收费,最后确认谁来办、权限到哪里,能够把同名接待点的选择落到可验证的书面材料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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