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区分两个日期:发函期限,是你希望在律师函中写明的对方履行或答复截止日;合同履行期,是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文件对某项义务约定的履行期间。两者出现冲突时,先问“这两个日期各自依据哪份文件、对应哪项义务、发函想达到什么效果”,再与律师讨论函件期限怎么写。只比较日期先后,信息不够。
一、先把两个期限放回同一项义务
建议按同一合同、同一义务、同一主体列一条时间轴:合同约定履行期—实际履行或付款日—对方催告或同意延期的日期—你拟发函日—函中要求对方履行或答复的截止日。每个日期后标注来源,例如合同第几条、补充协议、邮件、微信、此前函件或快递回执。若两个日期分别对应不同义务或不同主体,先分开列明,不放在同一条时间轴上比较。
同时明确发函目标:催对方履行、要求书面答复、提出异议、协商前通知,还是其他目的。目标不同,函中写“限期履行”还是“限期答复”会不同;具体法律效果需结合合同条款和完整事实由律师判断。拟发函日期早于或晚于合同履行期,都建议先向律师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咨询时先问清几件事
- 两个期限是否针对同一义务,是否有补充协议、往来确认或对方催告改变了原履行期,需要用哪些材料证明。
- 函中期限写成哪一天、要求对方做什么;对方逾期后,你准备继续协商、再发函还是采取其他措施。
- 委托范围是仅代写律师函,还是包括发送、送达跟踪、参与协商等后续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发函主体、收件主体、送达地址和授权文件是否齐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 律师服务费与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分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具体收费项目、金额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不提供报价。
三、建议带着这些材料咨询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主合同、补充协议、订单、变更或延期确认 | 履行期、宽限期、对应义务、是否经过变更 |
| 付款、交付、验收、发票等记录 | 实际履行进度、是否逾期、涉及金额 |
| 此前催告、邮件、微信、函件及快递回执 | 催告内容、到达时间、对方回应、期限是否重新确定 |
| 主体资格与授权文件 | 发函人、收件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
| 拟发函草稿或要点 | 发函目的、要求对方做什么、截止日、附件 |
咨询前可用一句话概括事实:“依据某合同第几条,某项义务履行期为某日;我方拟于某日发函,要求对方于某日前履行或答复。”律师才能据此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函件期限、补充期限变更材料,或把委托范围写清楚。
依据说明:本文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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